C 一審判決:“文章沒有直接且排他指向” 2009年5月8日上午,北京市朝陽區(qū)法院就該案作出一審判決,陸幽敗訴。理由是: “涉案文章提及‘國家隊首席跟隊記者’與國家隊時任主教練發(fā)生宮外孕之事,但采用了隱名的,并未寫明包括該人姓名、年齡、工作單位等在內(nèi)的具體身份信息。文中涉及該人特征的語句包括‘國家隊首席跟隊記者的身份’、‘宮外孕’、‘很多粉絲’、‘ 據(jù)此,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陸幽的全部訴訟請求?!?/p> 一審宣判后,黃健翔在博客上發(fā)表聲明,“感謝法律的公正,還我一個清白。” 陸幽說,為了證明黃健翔誹謗的那個人就是自己,她向法庭提交了幾千頁的證據(jù)公證和上萬條的網(wǎng)頁搜索,“所有這些都統(tǒng)統(tǒng)指向一個人,那就是我??墒牵斆襟w和網(wǎng)民都眾口一詞地鎖定黃健翔博客里所說的與杜伊有‘性丑聞’、‘宮外孕’的‘足球首席記者’是陸幽時,法庭卻認定那個人居然不是我———因為公眾從黃健翔的博文中不能直接判斷出是我?!?/p> “問題是:到底是誰代表公眾,是法官嗎?”陸幽質疑道。 D 上訴:“言論指向明確且具有實際惡意” 5月25日,陸幽向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遞交了上訴狀。 這份長達13頁的上訴狀寫道:“認定涉案文章是否損害了陸幽的名譽,前提是確認文中所稱被杜伊搞成‘宮外孕’的記者,是否就是央視‘足球之夜’首席記者陸幽這一‘特定人’。雖然黃健翔并未指名道姓,但其對‘私人生活的攻擊’確有具體目標和明確指向———沒有指名道姓地明說并不等于他誰也沒說;在此基礎上,結合上下文語境和公眾普遍認知,考慮到他確有渠道了解陸幽的‘宮外孕’隱私,參考‘宮外孕’不高于百分之一發(fā)生率的醫(yī)學統(tǒng)計結論,這就決定了他文中指稱的被杜伊‘搞成宮外孕’的國家隊首席跟隊記者,不可能是紙媒記者,也不可能是在此期間并無‘宮外孕’經(jīng)歷的央視其他女記者,而只能鎖定在上訴人陸幽一人身上。……根據(jù)司法解釋規(guī)定精神,結合公眾在‘黃文’發(fā)表后眾口一詞的‘推斷’,文中所指‘宮外孕’首席記者顯然是上訴人陸幽———黃健翔本人是否親自推斷無關緊要,只要任何第三人作如是觀,其指向便可明確。 “陸幽指控黃健翔發(fā)表涉案文章的行為侵害自己的名譽權,她已就此舉證證明了其為央視‘足球之夜’首席記者、自身確有‘宮外孕’經(jīng)歷、黃健翔有機會獲悉此隱私信息、公眾讀罷普遍認為指向的是她本人、黃健翔有主觀上的實際惡意等等。相應地,黃健翔的否認作為一項主張,其本身并不能當然構成否認的證據(jù),否認作為待證事實得以成立,前提便是需要否認者舉證加以證明。因而,黃健翔若想反駁陸幽對其提出的侵權指控,在對方已經(jīng)盡力舉證且構成了對其否認主張的合理質疑后,須就其反駁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提供證據(jù),亦即舉證證明有關‘宮外孕’的指向并非陸幽而是另有其人,或顯而易見地不是指向陸幽,或已就公眾錯誤認知明確澄清和毫不含糊地‘辟謠’了———僅以未曾指名道姓作為抗辯,不能構成有效抗辯而只能是狡辯!此時的舉證責任便相應轉而由黃健翔承擔。法庭不能要求陸幽如此無休止地永遠‘舉證’下去?!?/p> 上訴狀還指出,“以黃健翔在圈內(nèi)浸染多年人脈廣泛,不僅有機會獲悉陸幽‘宮外孕’信息,有渠道了解杜伊私生活真相,有能力核實兩者間‘緋聞’的真?zhèn)?,但他明知虛假竟漠視真?zhèn)蔚匕l(fā)表涉案文章,不僅導致陸幽‘宮外孕’隱私成為公眾談資,而且露骨影射陸幽與杜伊間的私情假象,極大降低了陸幽的社會評價。一審公證證據(jù)和網(wǎng)絡現(xiàn)存信息,無可爭議地證明這種傷害和創(chuàng)痛,對陸幽而言難以承受和無法挽回。更有甚者,在網(wǎng)友紛紛據(jù)此將矛頭指向陸幽,有人在留言板跟帖追問‘宮外孕’所指的情況下,黃健翔依然不作澄清,放任輿論對陸幽的損害急劇放大。證據(jù)顯示,在刪除所謂對‘個人生活的攻擊’內(nèi)容后,黃健翔長達十天不作任何挽回;在《賊喊捉賊》博文中,黃健翔以文中從未指名道姓為自己開脫,客觀‘坐實’了外界就‘宮外孕’指向的疑慮。這表明,黃健翔的行為主觀上具有實際惡意?!?/p> 上訴狀認為,“黃健翔公開披露陸幽‘宮外孕’隱私信息已經(jīng)構成侵權,捏造其‘宮外孕’系因杜伊‘鑄成’,兩種手法互為表里,在世界杯預選賽關鍵戰(zhàn)的前夕和歐洲杯賽事在即的背景下,瞬間便在公共輿論領域引發(fā)軒然大波,對陸幽名譽的損害難以估量,導致其社會評價大為降低,侵權顯而易見。”因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陸幽全部訴訟請求,或將本案發(fā)回一審法院重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