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日,中學教師秦小姐在報名參加港澳游時被旅行社告知,除交納正常的團費1880元之外,還需加收300元團費,原因只有一個———她是教師。其實,關于“特殊人群”到港澳旅游需加收團費的事情一直就不絕于耳。對此,南京旅游主
管部門是何態(tài)度?法律界人士又有何看法?
旅行社:港方要求五類人群多交錢
記者昨日從南京一家大型旅行社了解到,16歲以下的小孩和60歲以上的老人、教育界人士、傳媒界人士、旅游界人士以及宗教界人士,這五大類游客前往港澳旅游,都需每人另外多交300元費用。旅行社的解釋是,這是港方要求,原因是這五類游客消費能力低,多交的300元錢用于補償團費的不足部分。
該旅行社負責人還說,盡管這種費用的征收“不太合理”,但一方面是由于港方接團社要求,作為南京的組團社沒有辦法;另一方面因為所有的旅行社都征收此筆費用,所以消費者也是“別無選擇”,只能表示“理解和接受”。
法律界:此舉不合法
南京天之權律師事務所的楊森律師認為,旅行社因這五類消費群體的消費能力低而對其加收額外費用,此舉是不合法的。這種行為違反了商業(yè)道德,也違反了合同的公平精神。旅行社希望從游客購物等消費中獲取利潤或回扣的行為是不對的,也有人認為,現(xiàn)在南京的旅游社確實存在這種不規(guī)范的商業(yè)行為。
更重要的是,這種不規(guī)范的商業(yè)行為和行業(yè)規(guī)范與法律精神是相違背的,因為每個人都是平等的,旅行社不能把游客分成三六九等。
旅游主管部門:這是市場行為
江蘇省旅游局質監(jiān)所的范福興告訴記者,如果旅行社因游客消費能力低而對其征收額外的團費,消費者可以對此家旅行社提出質疑,并可向旅游管理局舉報。但如果旅行社事先向游客解釋清楚了,游客在完全知情的情況下與旅行社簽了合同,那么,這就說明游客和旅游社之間已經(jīng)達成協(xié)議,屬于自愿行為。消費者可以在簽訂合同之前與旅行社協(xié)調,可以通過各種渠道,爭取自己應有的權利。而一旦消費者與旅行社簽署了旅游合同,那就證明游客同意旅行社的收費條例。
旅游局另一位負責人則指出,向特殊群體額外收取團費在業(yè)界已是公開的秘密,有需求才會有這種現(xiàn)象的存在,如果游客不是只看重直觀低價,而是更在意旅游產(chǎn)品的質量與含金量,旅游經(jīng)營企業(yè)也不會“投其所好”,出此吃力不討好的“下策”。要徹底改變這種現(xiàn)象,只能耐心地等待游客的消費心理和旅游市場逐漸成熟起來,再由市場重新做出決定。(來源:江南時報)
(特約編輯 馬瀅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