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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稽查隊長受賄獲刑 辯稱過年饋贈不算受賄

來源:每日甘肅網-西部商報-- 2013-03-16 15:21:55 字號:TT

  利用自己的職務之便,幫助他人解決問題,并由此獲得金錢,皋蘭縣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原蘭州市城市運輸管理處稽查大隊大隊長朱連成有期徒刑5年,朱連成不服,向蘭州中院提出上訴。3月15日,蘭州中院開庭二審了該案。

  現(xiàn)年51歲的朱連成,安徽省人,原系蘭州市城市運輸管理處稽查大隊大隊長,2012年6月27日被皋蘭縣檢察院刑拘,同年7月3日被逮捕。

  原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12月底,朱連成因

個人私事急需用錢,于是想到蘭州市某報廢汽車回收中心經理在業(yè)務上需要幫助,便打電話向該中心經理倪某索要人民幣1萬元。倪某聞訊將錢款交給朱連成。

  2012年3月的一天,甘肅省康樂縣農行工作人員馬某為了讓朱連成幫忙調整其運營的大巴車線路,向朱連成行賄1萬元。與此同時,2003年至2008年期間,黃某為了讓朱連成照顧自己蘭州至溫州路線的客運車生意,每年以拜年名義,向朱連成行賄共計1.8萬元。除此之外,當某些公司運營大巴因無照運營被查扣后,便有中間人找朱連成幫忙解決,朱連成利用職務之便,總能將車輛順利放行,事成之后,朱連成為此得到不少感謝費。綜上所述,朱連成在擔任蘭州市城市運輸管理處稽查大隊大隊長職務期間,多次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5.1萬元,皋蘭縣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朱連成不服,向蘭州中院提出上訴。

  在昨日的庭審中,朱連成多次強調,針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是主動向檢察機關坦白的,法院應該認定屬于“投案自首”。除此之外,他認為一審法院在受賄金額的認定上存在不妥,“首先,有部分錢款屬于朋友過年饋贈,且饋贈金額未明顯高出普通數額,此筆錢款不應算作受賄錢款。其次,在這5.1萬元受賄款中,有5000元用于辦理購物卡發(fā)放給單位女同志”。

  據悉,案件將擇日宣判。(記者 陶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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