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民王女士看好了一處房屋,先簽了房屋出租轉讓協(xié)議,又付了兩萬多元的租金和轉讓費,卻遲遲進不了屋。原來,跟王女士打交道的張女士只是 “二房東”,她還沒得到房主的同意就擅自轉租,王女士不但進不了屋連租金也要不回。
2011年8月5日,王女士與張女士簽訂了一份房屋出租轉讓協(xié)議。王女士稱,在簽約時張女士承諾該協(xié)議是經(jīng)過原房東同意的。在這份協(xié)議中約定,“張女士因個人原因暫時無法經(jīng)營,特授權這處
“張某收到租賃費后,并沒有如約履行義務,而是又以房東不同意轉讓為由,不允許我入住和使用房屋。 ”據(jù)王女士介紹,她只好與張女士商量,解除租賃合同退回租金。 “但我多次向張某索回租金,她就是置之不理。 ”最后,王女士只好訴諸法律。近日,市南法院審理了此案。
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11月,房東劉先生與張女士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將寧夏路的一處房屋中的一間租給張女士作為商業(yè)用房,租賃期為兩年零九個月。如張女士未經(jīng)房東書面同意而擅自將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他人使用,則房東可以終止合同;如張女士在租賃期內需轉租給第三方同行業(yè)者,應事先征得房東同意。
“盡管張某將房屋鑰匙交付給了王某,但由于王某與房東沒有就房屋租賃的事項達成合議,房東未同意張某將這處房屋轉租給王某,張某屬于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進行的轉租,該轉租行為無效。 ”市南法院一審判決,張某應當將其收取的房屋租金、轉讓費和押金退還給王某。(記者 董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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