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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新聞網(wǎng)12月21日訊 《青島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試行)》于明年3月1日實施。辦法適用青島市南、市北、四方、李滄、嶗山、城陽、黃島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標準為,配備電梯的房屋按照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8%交存;未配備電梯的房屋按照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交存。這也就意味著從明年3月份起新建商品房也開始交存房屋專項維修金。 明年3月1 據(jù)市國土資源房管局副局長王咸寧介紹,明年3月1日起,我市市區(qū)范圍內(市南、市北、四方、李滄、嶗山、城陽、黃島)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包括商品房、保障性住房、拆遷安置房和寫字樓、商業(yè)網(wǎng)點等各類非住宅房屋)的業(yè)主都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交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但一個業(yè)主所有且與其他房屋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屬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購房人也應當交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 配電梯房屋按安裝的8%交存 未配電梯的按5%交存 按照《辦法》規(guī)定,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標準為,配備電梯的房屋按照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8%交存;未配備電梯的房屋按照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交存。 這樣規(guī)定,首先因為在一個地區(qū)的一段時期內,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積建安費是相對穩(wěn)定的,樓層、朝向、地段的不同對其影響不大,也不影響維修的投入。且國家、省的有關規(guī)定中,也都明確了業(yè)主應當按照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 造價的5%-8%交存專項維修資金;其次考慮到帶電梯的房屋由于電梯、消防等公用設施設備較多,維修費用大于未配電梯的房屋,因此確定了兩種交存標準。這里有一個概念要明確,維修資金是按照建筑安裝造價的8%和5%交存,而不是購房款。 以2010年為例,根據(jù)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建筑安裝工程造價指標測算,目前我市住宅建筑安裝工程造價,高層每平方米平均約為1670元,多層每平方米平均約為1020元。 我市自1996年實施公有住房出售時,已對出售公有住房的專項維修資金進行了歸集。為保持新舊政策的一致性,《辦法》特別規(guī)定,出售公有住房的交存標準為:購房人按照售房款的2%交存;售房單位按照多層房屋售房款的20%、高層房屋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該規(guī)定與目前我市出售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標準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