憫恤弱者既是人之天性,也是社會校準強弱群體間權(quán)益分化的道德力量體現(xiàn)。但在法與非法、罪與非罪問題上,每遇公共事件,則輿論一邊倒、不分青紅皂白地為弱者論辯,恐怕也不是什么值得褒賞的現(xiàn)象?!拔覀兲岢敖鸩幻粒绻痢嗽撛趺刺幜P呢?”5月1 6日,深圳律協(xié)以此句破題,召集了一批律師和法律專家,專門針對深圳機場拾金案進行了討論。據(jù)悉,在案件定性前,律協(xié)召開專門的研討會是非常罕見的。(5月17日《廣州日 在“梁麗案”真相未明的時候,律協(xié)開口就以“拾金”定調(diào),顯然有悖公允。值得玩味的是,這一傾向又很得民心。5月14日,深圳市公安局首次對事件作出定性,稱梁麗的行為是“盜”而非“撿”,雖然相關(guān)部門說證據(jù)在握,但這一定性還是再次引發(fā)熱議。在一波又一波的“熱議”中,“公道”與“人心”分崩離析:以司法公正為背景的“公道”,與以常理常識為皈依的“人心”正面交鋒。 回頭看看,此事實在百般詭異。詭異的不是“梁麗案”本身,而是圍繞這一話題左右互搏的民心民意。在一個正常的法治社會,“梁麗案”究竟真相幾許,偵查或檢控方只需各司其職,公眾只需盯著司法機關(guān),看看他們是否依法辦事。至于結(jié)果,我們可以表達情緒,卻不應(yīng)左右審判。現(xiàn)在看來,證據(jù)還在補充偵查,審判還未進行,公眾卻比誰都焦慮,甚至冠以“女許霆”等論斷,醞釀成為一種輿論暴力。然而,事實決定刑罰,越俎代庖純屬瞎操心,甚至可能戕害公平正義。與此案不同,許霆案是事實清楚,責罰上存在裁量空間,才有討論爭辯的必要。 “梁麗案”之所以成為全民熱議的公共事件,恐怕離不開以下幾個關(guān)鍵要素:當事人是清潔工且口碑良好;案件數(shù)額巨大,最高刑可判無期;發(fā)生在公共場所,丟失者看管不當?shù)?。在這些要素中,只要適當渲染與選擇,民眾很容易得出“可憐人撿拾到金子竟然要判無期”這個主觀上頗具震撼力的誤判。而媒體只需稍事“引導”,輿情自然火上添油。換言之,如果新聞成為“乘客遺失一箱黃金,機場工作人員有盜竊嫌疑,或獲重刑”,那么,同樣的事實,同樣的預(yù)判,還能引發(fā)一波又一波的熱議嗎? 我們于是會發(fā)現(xiàn):表述與立場決定了民意走向。那么,建立在不同表述與不同立場上的不同結(jié)論,與真相和正義尚有多遠距離?我們不妨做個假設(shè):假設(shè)“梁麗案”的主角是胡斌,就是那個剛剛飆車肇事的公民,請問,我們鼓噪得最厲害的公平與正義的旗幟,是不是還會站在胡斌這邊搖旗吶喊?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則所謂“公平與正義”的旗子,不過是成全個人情緒的幌子,因身份地位而左右搖擺。假如法院又遵循了這種“民意”,那么在這種社會形態(tài)中,司法公正又何在?誰又能保證下一次“民意”不會冤枉你?須知,弱勢永遠只是一個相對概念。 出于情感考量,我們真心希望梁麗沒有犯法,不至于受到法之嚴責;出于社會公平考慮,我們更相信真相與證據(jù),不能寬容任何違法行為不被究責。眼下民意的焦慮,若說是呵護梁麗,不如說是感同身受的權(quán)益焦慮——見多了司法不公,看慣了權(quán)力尋租,當弱者陷身囹圄,我們的條件反射就容易習慣性地為其尋求開脫的理由。深諳這個邏輯,我們就不要嘲笑民意,更不要倒逼司法,而應(yīng)監(jiān)管好程序,最大程度地尋求透明、公開、正義的博弈路徑。真相,也只有真相才值得我們孜孜以尋。(新華網(wǎng)) 【閱讀次數(shù):3】 【關(guān)閉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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