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吳允波 報道
本報煙臺訊 盜竊金額不足1000元,構不成盜竊罪,通常只是拘留或罰款。10月21日,煙臺市芝罘區(qū)人民法院判決兩名入室盜竊現金60元的被告有期徒刑各二年,罪名是非法侵入住宅罪。這起開省內先河的判決,在煙臺乃至全省引起了強烈反響。
貴州人吳某與雷某于今年7月6日凌晨,
采取爬陽臺入室的手段,分別侵入芝罘區(qū)上夼東路和南河南崖的兩處居民住宅,共盜得現金60元,逃跑時被抓獲。
入室盜竊同時涉嫌盜竊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而法律規(guī)定,構成盜竊罪的起點為1000元,若達不到量刑數額,則只能以治安拘留、罰金等形式進行處罰。芝罘區(qū)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本案雖然盜竊金額不大,但是,兩名被告長期流竄、夜間爬陽臺入室盜竊的行為,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二被告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嚴重破壞了公民的居住安全與生活安寧權,擾亂了他人正常的生活秩序,應當從重處罰。因此,一審分別判處兩被告有期徒刑2年。
此案宣判后,在社會各界引起了強烈反響。省人大常委會一名機關干部高興地說,去年,西安市法院在全國率先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了小偷的有期徒刑,今年,煙臺市芝罘區(qū)法院又在全省帶了頭,這將有利于嚴厲打擊和震懾入室盜竊犯罪行為。全國人大代表常金月對法院的判決非常支持。他認為,憲法規(guī)定了公民私有財產不可侵犯的原則,對于嚴重危害公民財產安全的入室盜竊犯罪分子,理應嚴厲打擊。省高級人民法院一位法官介紹說,不久前,我省法院系統(tǒng)專門開展了打擊入室盜竊、搶劫等犯罪的專項活動。原因就是在實踐中,此類犯罪往往會因為被發(fā)覺而轉化為故意傷害行為,不但危害公民的財產安全,而且嚴重危害公民的生命安全。從法律規(guī)定上看,入室盜竊同時涉嫌盜竊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按照數罪中“從重處斷”的原則,在無法追究其盜竊行為的刑事責任時,應追究其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刑事責任。
濟南的律師王振鵬則持有不同看法。他認為,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或者經要求退出而無理拒不退出他人住宅的行為。從法律規(guī)定上看,入室盜竊的行為,不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立法本意。再者,同是入室盜竊數額較小的行為,在過去不被判刑,而現在予以判刑;在有的法院不被判刑,在另外的法院則被判刑。這樣的狀況有損法制的統(tǒng)一和法律的尊嚴。他呼吁司法界,做好法律適用的統(tǒng)一工作,不要讓同樣的案件出現不同的判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