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琳駕駛摩托車等車輛實施搶劫、搶奪的犯罪行為今后可能面臨包括死刑在內的最嚴厲法律制裁!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最新的《關于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其中列明三種搶奪罪轉化為搶劫罪的情形,全部與“駕駛車輛”實施犯罪有關。這是自2002年7月以來,最高法院再次以司法解釋的形式提高
了搶奪犯罪的法律“成本”,犯罪分子的搶奪行為一旦被法院認定構成搶劫罪,最高刑罰將是死刑。
對飛車行搶,相信市民都曾驚恐有加。就在1個月前,廣州市海珠區(qū)赤崗江海大道南往北車道,兩名男子騎著摩托車尾隨一輛女裝摩托上準備回家的一男一女,將后座女子的提包搶走,并將車前男子扯倒在地,該男子經搶救無效死亡。在典型的飛車行搶案中,受害的往往不僅僅是當事人的隨身財物,更包括人身安全。然而長期以來,司法機關對飛車行搶通常作搶奪罪處理。在刑事法律上,“搶奪”與“搶劫”,雖是一字之差,后果卻迥然有別。對作案人而言,犯搶奪罪通常處以三年以下的刑罰,最高刑是無期;若以搶劫罪論處,則要面臨三年以上的刑罰,最高刑是死刑。根據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關于審理搶奪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1款第(4)項的規(guī)定,“利用行駛的機動車輛搶奪”只是搶奪罪的從重處罰情節(jié),《解釋》第5條又明確,“實施搶奪公私財物行為,構成搶奪罪,同時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等后果,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等后果,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顯然,最高法的舊司法解釋明確將飛車行搶定性為搶奪,對飛車行搶過程中造成受害人傷亡,認定為過失。聯想到飛車行搶的目標通常不過是估價不超過1000元的手機等隨身財物或少量現金,根據舊司法解釋,司法機關在對飛車行搶的定罪量刑上的確處境尷尬。而據《廣州日報》昨日引述一位基層派出所所長提供的數字,日前在該派出所轄區(qū)內,如果有100起飛車案件,其中可能有90宗會被定性為飛車搶奪。
法律術語中的“搶奪”與“搶劫”的主要區(qū)別在于,“搶奪”以“趁人不備”為其主要特征,“搶劫”則需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脅”為其行為要件。表面看來,飛車行搶的確符合搶奪罪在“趁人不備”上的特征,但與傳統(tǒng)的搶奪行為相比較,飛車行搶對被害人的人身威脅乃至對整個社會的公共安全都有更嚴重的影響。正是基于飛車行搶侵害的是不同的客體和對象,因此將這一行為籠統(tǒng)定為搶奪罪實難稱恰當。在飛車行搶案中,被害人的隨身財物和攜帶人具有某種人身依附性,行搶財物的同時也將置被害人于危險的狀態(tài),“搶”的指向已不僅僅是財物,還包括了被害人的人身。搶奪犯罪的另一重要特征正是“無意侵犯被害人的人身”,飛車行搶則往往超出了此范疇。
再看新出爐的司法解釋,較之前的法律規(guī)定,無疑較為嚴厲。當然,更重要的是,新司法解釋廢止了一刀切的籠統(tǒng)規(guī)定,詳細列明了飛車行搶以“搶劫”定罪的三種情形,不僅回應了實踐中飛車行搶普遍處罰輕的尷尬,也避免了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畢竟,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釋的追求并不在嚴厲,而首在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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