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青島新聞網(wǎng) > 特別報道 > 特別報道更多 > 評論分析 > 正文
佘祥林殺妻成媒體關(guān)注焦點 刑訊逼供“一般不允許”?
青島新聞網(wǎng)  2005-04-05 11:24:42 青島晚報
 

  近日“佘祥林殺妻”一案成為媒體關(guān)注的焦點。昨天《廣州日報》報道,當年負責辦理“佘祥林殺妻”一案的京山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大隊長、現(xiàn)京山縣公安局副局長盧定成在回答記者關(guān)于“那你的意思當時是沒有刑訊逼供的了”的提問時,回答說:像這樣大的案件,我們一般是不允許,也不敢刑訊逼供的。

  盧副局長并
沒有絕對否認刑訊逼供,而只是說了“一般不允許”,有“一般”也就有“例外”!袄狻笔鞘裁?是說對小案就允許刑訊逼供,還是說大的案件個別情況下也會刑訊逼供呢?

  但是,法律規(guī)定是沒有例外的。刑訊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該行為嚴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權(quán)利和民主權(quán)利,為此,我國《刑法》中規(guī)定了專門的罪名,《刑事訴訟法》也列有專條禁止。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明確規(guī)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jié)輕重的各種證據(jù),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jù)。

  這位副局長的“一般”說,可以說,既代表了刑訊逼供還時有發(fā)生的現(xiàn)實,也說明了這種行為禁而不止的觀念根源。

  中國自古以來重人治輕人權(quán),刑訊逼供一直合法存在,就連包青天也把刑訊作為看家手段,動不動就“大刑伺候”。新中國建立以后,盡管在法律上刑訊逼供被嚴禁,但是刑訊逼供的思想依舊存在并影響著人們的思維、生活,F(xiàn)行刑法實行的是“無罪推定”原則,但是,很多人觀念中還是“有罪推定”,既然“有罪”,不招就可以打。就是司法界以外的人,說到這種現(xiàn)象時,我們也常能聽到充滿了對刑訊逼供行為的“理解”的議論,如“那種人就要打,不打怎么能說”,等等。如果這種觀念不徹底轉(zhuǎn)變,刑訊逼供的可怕“例外”還可能會發(fā)生。(楊清)

頁面功能 【 小字】【 】【打印】【關(guān)閉

 
 ■ 站內(nèi)檢索

 ■ 精彩鏈接
青島,揚帆2008
新視角看青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