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定機構能否做 到權威、公正
鑒定費用怎樣得
到合理分擔
“三包”該把哪些
對象“包”在內
根據《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
規(guī)定(草案)》,因消費者未正確使用、維護、修理產品,而造成損壞的部分,銷售商、制造商、修理商能夠證明不是由于產品質量原因造成的,不承擔“三包”責任。 誰能證明消費者“未正確使用”?比如說超速駕駛問題,鑒定難度本身就很大。草案規(guī)定,需要進行質量檢驗或者鑒定的,可以委托依法設立并被授權的國家汽車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或者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指定的鑒定組織單位,進行質量檢測或者鑒定。可是,這些檢測機構及工作人員與汽車生產廠家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面對鑒定機構,作為個體的消費者與擁有雄厚經濟實力的汽車廠家在“話語權”方面談何平等?
有資料顯示,近年來,消費者對汽車質量的投訴呈現遞增趨勢,且越來越多由汽車質量問題引發(fā)的糾紛案懸而未決。造成這種現象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高昂的鑒定費用讓消費者維權道路中斷。
面對汽車質量糾紛,繁雜的法律訴訟環(huán)節(jié)本來就叫普通消費者頭痛,如果還要借助檢測機構進行鑒定,消費者不但要承擔技術專家的交通費、高昂的設備使用費和技術檢測費,而且有時為了某項檢測還要進行各種試驗,其產生的費用更是讓消費者受不了。
汽車“三包”草案對能夠享受“三包”的對象作了限定。
為了防止進口汽車出現問題無人承擔責任,草案規(guī)定汽車的進口商視同制造商,這有一定的道理。但進口商畢竟不是制造商,盡管草案規(guī)定進口商承擔三包責任后,可憑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向境外供貨商追償。這種追償的有效性值得懷疑。草案規(guī)定進口商先承擔賠償責任,進口商可能承擔不了那么大的責任;草案規(guī)定進口商先承擔責任,以后再向制造商追償,這不但多了一道訴訟,還涉及到追償依據能否順利銜接,相關法律能否有效協調。
根據草案規(guī)定,適用“三包”規(guī)定的消費者只能為購買汽車產品的自然人,這無疑將大量的單位用車排除到“三包”之外;草案只對其法規(guī)生效后產生的質量問題適用,并不對其生效以前的汽車質量問題產生效力;還有,汽車產品一旦用于出租、租賃或者其他運營目的,將免除“三包”責任,這意味著大量的出租車,以運營為目的的汽車得不到“三包”……
應該說,這些限定對“三包”政策的完整性都有一定的影響;但如果取消這些限定,“三包”的規(guī)定將更復雜,短期內出臺實施的期望將會化作泡影。
汽車作為特殊的大件商品,“三包”執(zhí)行難是個不爭的事實。目前,國家質檢總局質量司正在廣泛聽取社會意見和建議。有關負責人也表示,將圍繞社會各界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對“三包”草案進行修改和完善,在“三包”規(guī)定的“權威性”和“可操作性”上狠下功夫,努力讓汽車“三包”政策早日出臺實施,真正成為規(guī)范汽車市場、維護消費者利益的利民政策。車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