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頂花籃方樂箱跑人鐘”是兩件受損文物之一
本報記者黃小丹、黃濤報道
兩年前北京故宮兩件乾隆時期的文物赴臺展出時受損,最近,臺
灣司法機構(gòu)裁定,海運公司以每公斤100元新臺幣賠償策展這批文物的藝術(shù)人士。即海運公司只需賠1300元新臺幣(兩件文物共13公斤)。而負責組織此次文物展出的臺灣中華書畫印藝學會會長張建富要賠給北京故宮博物院2000萬元新臺幣。對此,昨天記者與故宮博物院取得聯(lián)系,但故宮方面以此事敏感為由拒絕表態(tài)。隨后,記者采訪了曾成功舉辦過最大一批文物赴臺展出的保利藝術(shù)博物館館長蔣迎春和有關(guān)法律專家。
如有安全危險 審批機關(guān)可撤銷展覽
據(jù)了解,2003年7月1日,我國開始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條例規(guī)定,文物出境展覽,要在6個月前提出申請,在外展期不得超過1年。同時規(guī)定,如展覽中一級文物展品超過120件(套),或者一級文物展品超過展品總數(shù)的20%,應當報國務院批準。一級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損品禁止出境展覽,未曾在國內(nèi)正式展出的文物,也不得出境展覽。如文物出境展覽期間,出現(xiàn)可能危及展覽文物安全情形的,原審批機關(guān)可以決定中止或撤銷展覽。
蔣迎春告訴記者,“文物赴臺展出,不僅需要上述部門的審核批準,還必須有國臺辦的審核!
“按斤賠付”可能是 采用“普通保險”標準
記者在采訪保利藝術(shù)博物館一位文物專家時,他指出,“如果參考國內(nèi)郵局的賠付準則,這次‘按斤賠付’可能采取的是運輸保險賠付的‘普通賠付’標準!
兩岸價值認定應該一致
中國政法大學民事訴訟法教授郭紀元認為,“古董論斤賠償,這個判決太離譜了。由于文物的價值很難評判,因而在司法裁判過程中,應該由中立的公共評估機構(gòu)對文物進行價值評估。大陸與臺灣的法律同屬大陸法系,對法官的權(quán)力也會有一定的限制,對文物價值的認定也應該一致。但此次臺灣的判決顯然是有逃避過高責任,而進行從低判決的嫌疑!
責任編輯 原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