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蘭州1月3日電(記者聶建江)在中國傳統(tǒng)的教育思想中,“聽話”是給受教育的孩子最好的評價,而隨著2004年出臺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孩子們“說話”的權利也越來越大。
2004年10月,蘭州市教育局出臺了一項新規(guī)定,學校對違紀違規(guī)
學生進行處分要聽取當事學生的意見,如果學生對于學校的處分不滿可以要求聽證,自我申辯。
這項政策一出臺就引起了強烈的社會反響。蘭州十四中政教處主任方雅娜說,這種做法使學校教育更加人性化,充分體現了客觀、公正。有關教育專家認為,讓學生有機會為所受處分申辯實際上是給了學生一個和教育機構平等對話的權利。
2004年11月25日,上海市人大常委會三審表決通過了《上海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在這件8章50條的地方性法規(guī)中,有一條是根據未成年人的意見創(chuàng)設的--“學校在義務教育階段,不得張榜公布學生的考試成績名次”。
上海市立法機關在制訂這部法律文件之前,曾經廣泛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50年來首次邀請未成年人參與地方立法工作。這部法規(guī)的出臺也同樣受到社會的歡迎,一些家長認為,最終通過的條文是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平等對話的結果。
由于中國特殊的文化傳統(tǒng),“父權思維”一直在教育方面占有統(tǒng)治地位,教育機構代父施教,師權即是父權。雖然“教學相長”的理念也是學校教育的一個重要方面,但過分強調“師道尊嚴”卻往往使教育變成教師或教育機構一方的單向行為,學生在學校應該干什么、不該干什么、應該怎么干,都由教育機構說了算,學生沒有發(fā)言權。這種嚴厲的學校管理制度,固然對學校安定有很大幫助,但剝奪了作為學校主體的學生的發(fā)言權,限制了學生思維,并不利于培養(yǎng)學生的創(chuàng)造精神。
近年來,這種情況已經引起教育部門和教育機構注意,他們開始通過將自己的身份由“管制者”和“管理者”轉變?yōu)椤敖涣髡摺,以便給孩子更多說話的權利。早在2000年,天津一些中學已經開始嘗試讓孩子自己選擇喜歡的老師給他們上課,當前這種措施已經在很多中小學校展開。而甘肅省蘭州市和上海市等地在教育管理以及制定教育法律法規(guī)時注意聽取學生的聲音,則表示這種轉變更為徹底。蘭州大學從事教育和心理學研究的牛芳副教授說,成功的教育首先要建立在施教者和受教者之間融洽、通暢地交流的基礎上,讓孩子在教育中表達自己的聲音,才能夠創(chuàng)造一個融洽、和諧的教育氛圍。
這種做法的意義還不僅僅于此,甘肅省律華律師事務所孫智俊律師認為,從教育的效益上來講,讓孩子在一個法制氛圍相對濃厚的環(huán)境里學習成長,實際比任何法制理論的說教更為有益。孫智俊認為,讓學生參與到教育決策中來,實際上是以一種可觸可及的方式給學生實施一種法制教育,這有助于培養(yǎng)學生的民主法制意識,樹立對法律的崇尚,對于未來中國的法制化進程有巨大的意義。
特約編輯:張慶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