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市南區(qū)人民法院公告 (2004)南民催字第2096號 申請人中信實業(yè)銀行天津分行華津支行因其持有的銀行承兌匯票遺失,票號為00184593,金額為人民幣250000元,出票日期為2004年1月7日,到期日為2004年7月6日,出票人為中國建筑土木工程公司第四建筑公司,收款人為中建
鋁合金有限責任公司,付款行為華夏銀行青島支行營業(yè)部。申請人中信實業(yè)銀行天津分行華津支行申請公示催告,本院決定受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guī)定,現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利害關系人應向本院申報權利。屆時如果無人申報權利,本院將依法作出判決,宣告上述票據無效。在公示催告期間,轉讓該票據權利的行為無效。 特此公告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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