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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制定最嚴食安行政責任追究辦法
2014-07-29 10:14:20 青島日報

????為強化食品安全工作行政責任追究,市食安委日前制定印發(fā)《青島市食品安全工作行政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啟動目前為止最為嚴厲的食品安全工作問責機制。

????據此辦法,各區(qū)(市)人民政府有10種情形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視情給予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談話或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處分。這10種情形包括:對本行政區(qū)域內投訴舉報處置不力,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的;本行政區(qū)域內發(fā)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事故發(fā)生后未及時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應急處置,造成不良影響或較大損失的;瞞報、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的;阻礙、干涉食品安全監(jiān)管部門履行職責,導致發(fā)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阻礙、干涉有關部門對食品安全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查處的,等等。

????辦法規(guī)定,食品安全監(jiān)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瞞報、謊報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在監(jiān)管執(zhí)法或食品安全事故查處過程中收受賄賂的,參與、包庇或縱容食品安全違法犯罪三種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開除處分。

????此外,辦法還規(guī)定了10種給予食品安全監(jiān)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談話或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處分的情形。其中包括,對確定為有毒有害、假冒偽劣的食用農產品、食品、食品添加劑,未依法沒收或組織銷毀,造成不良后果的;未依法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召回或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不良后果的;對監(jiān)管范圍內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未及時查處,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因工作懈怠、失職等原因造成監(jiān)管職責范圍內較長時間或較大范圍內存在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未及時處置,造成事故擴大或蔓延的;獲知有關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后,未按規(guī)定向上級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報告,造成不良后果的;未按規(guī)定查辦群眾舉報或有關部門移交的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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