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檢察機關還單獨指控劉國斌于1998年5月,將300萬元公款轉(zhuǎn)至朋友魏某控制的股票賬戶內(nèi),供魏某使用,后通過平賬非法占有。
檢方另外指控劉、周二人于1998年3月至9月,將200萬元公款轉(zhuǎn)至私設的十個賬戶內(nèi),存入三個月定期,獲取利息1.4萬余元后才將錢款歸還。
法庭上,劉國斌認可全部指控,但稱上述做法是為了單位更好地發(fā)展。劉國斌的律師則認為,劉國斌是做了
檢方表示,劉、周二人之所以多年沒有案發(fā),是因他們一直掌控著賬戶,年底單位查賬時,賬目是平的,所以很難被發(fā)現(xiàn)。
法院審理認為,劉國斌、周和生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貪污罪;劉國斌、周和生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的行為也均已構成挪用公款罪。
劉國斌貪污情節(jié)特別嚴重,本應判處死刑,但鑒于部分贓款已追繳等情節(jié),故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判處周和生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