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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赴婚宴喝干紅吹瓶死亡 瞬間承受巨大酒精量

來源:青島財經日報-- 2012-07-23 13:24:05 字號:TT

????在親朋好友結婚的大喜日子里,飲酒慶祝、把酒言歡是人之常情,適當地勸酒、斗酒也是提升喜慶熱鬧氣氛的好方法,但飲酒一定要適量,不能強迫性勸酒,更不能舍命豪飲,全然不顧自己的身體狀況。去年,在市民王某的婚宴上,其同學王某某為了勸伴郎喝掉“酸甜苦辣湯”,自己“吹”了三分之二瓶干紅葡萄酒。但如此“壯舉”帶來了災難性的后果,由于身體無法承受瞬間增加的巨大酒精量,王某某全身抽搐、嘔吐,最終因搶救無效死亡

。紅事變白事,死者的父母將新郎、同桌飲酒者和酒店共同告上法庭,要為兒子的意外死亡討說法……近日,市南區(qū)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青島某大酒店和王某分別向原告王某某的父母賠償損失26000元。

????紅事變白事 赴婚宴“吹瓶”釀慘劇

????2011年5月2日,王某某滿心歡喜地到青島某大酒店參加中學同學王某的婚宴,在贈送禮金后,他按照座次表與同學李某同坐一席?;槎Y開始后,新郎新娘在臺上進行著各項環(huán)節(jié),王某某與同桌人也把酒言歡,頻頻舉杯。期間,他喝了不少白酒和啤酒,稍有醉意。下午2時許,新郎、新娘及伴郎、伴娘開始敬酒,王某某為了戲弄他們,用各種酒、飲料和菜湯勾兌了三杯“酸甜苦辣湯”,并在新郎等四人到這桌敬酒時起哄要伴郎全部喝掉。對此,伴郎反復推辭,堅決不喝,為了勸下這三杯“湯”,王某某主動提出他一口氣“吹”一瓶干紅葡萄酒作陪。在眾人的哄鬧聲中,伴郎將三杯“湯”一飲而盡,王某某也“吹”了三分之二瓶干紅葡萄酒。

????敬酒完畢后,眾人落座并笑談剛才的熱鬧,但王某某呆坐在椅子上一言不發(fā)、臉色慘白。最先發(fā)現異樣的是李某,他見王某某開始嘔吐并伴有抽搐后,立即將他抬到一樓樓梯通風處透氣,但此時王某某的癥狀不僅未減輕反而愈加嚴重。見此情形,李某立即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并通知了身為醫(yī)生的新朗王某。王某拋下賓客趕到樓梯口對王某某實施了人工呼吸及心臟按壓搶救。下午3時30分,王某某被救護車送到醫(yī)院,王某隨車護送,并預交了醫(yī)療費。在搶救過程中,王某某一直嘔吐不斷,進而心臟停止跳動40分鐘之久。4天后,經王某某父母同意,醫(yī)院放棄了對他的搶救,宣布其臨床死亡。此后,青島市公安局出具了檢驗報告,認定王某某系異物吸入致機械性窒息死亡。

????喪子的痛苦對王某某父母而言無異于晴天霹靂,他們認為王某、李某和酒店對兒子的死亡負有直接責任,于是一紙訴狀將三者告上法庭,要求他們連帶承擔50%的責任,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和喪葬費等損失共計270617元。

????法庭討說法 死者父母稱兒子死于勸酒

????在訴狀中,王某某的父母認為兒子是因接受了王某的邀請,加上李某的不斷勸酒才致死的,而酒店作為公共餐飲場所,應當對顧客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但其未盡職盡責,對王某某的死亡結果也應擔責?!巴跄呈堑谝回熑稳?,他作為婚宴的召集與組織者,在宴席期間未對王某某履行勸誡義務;作為醫(yī)生,在搶救時也未盡到及時通知、照顧和救助義務,理應作為首要賠償人。同時,李某強行勸我兒子喝酒,是引起他死亡的‘導火索’?!蓖跄衬掣改副硎尽?/p>

????對此,王某認為自己無責:“王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他一口氣‘吹’掉三分之二瓶的干紅葡萄酒,這對一般人而言是承受不了的,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他應當意識到這點。此外,在他醉酒后,我現場采取了急救措施并墊付了醫(yī)療費,已經仁至義盡了。”

????李某也大呼“冤枉”:“我只是碰巧坐在他旁邊而已,并沒有勸酒,他的死亡應該屬于意外事件?!?/p>

????而酒店則認為所有的酒水和飲料都是王某自己帶來的,酒店只是提供了符合標準的菜品,與王某某的死亡沒有任何關系。

????經王某某父母的申請,法院調取了市南公安分局的詢問筆錄,而王某也提交了當天的婚禮錄像?!皬匿浵裰?,我們可以看出沒有任何人勸王某某‘吹瓶’,這是他的自愿行為?!蓖跄潮硎尽?/p>

????他人無過錯 法院判酌情補償以示安慰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某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過度飲酒可能會對身體造成的后果應當清楚。其參加婚宴時自己不節(jié)制,飲酒過度,醉酒后吸入異物導致窒息死亡,其自己應對死亡后果承擔主要責任。王某作為婚宴的組織者,負有一定的安全保障義務,但限于精力,他不可能照顧到每位參與者的個體差異,因此,對王某某的死亡沒有主觀過錯。同時,在搶救過程中,王某還對王某某實施了專業(yè)的救助行為,故可以認定其盡到了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義務,不構成侵權。但王某某在赴宴時按本地民俗向新人贈送了禮金,王某是其參加婚宴的直接受益者,應承擔適當的補償義務,給予受害人家屬一定的安慰。

????雖然酒店屬于經營性餐飲行業(yè),負有向顧客提供安全就餐環(huán)境的義務,但該義務是合理范圍內的,對因顧客個體差異和自身原因造成的潛在風險,酒店并不是專業(yè)救助機構,要求其預見、預防并防止損害結果的發(fā)生是不合理的,也沒有法律依據,因此,酒店也不構成侵權。但作為王某婚宴的承辦場所和間接受益人,酒店亦應給予王某某家屬適當補償。

????在共同飲酒中,如果是非強制性,禮節(jié)性的勸酒,被敬酒者有自主選擇的權利,既不被法律所禁止,也為傳統(tǒng)和民俗風情所接受,不宜界定為侵權行為。飲酒人要自行承擔過度飲酒造成的損害后果。只有存在共同飲酒者強迫性勸酒或明知其身體狀況不宜飲酒仍勸其喝酒的行為時,共同飲酒者才應承擔法律責任。此案中,無證據證明王某某是因李某勸酒才導致醉酒的,更無法證明李某對王某某進行了強迫性勸酒或明知其不宜喝酒而仍勸其喝酒的行為。因此,李某不構成侵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依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結合原被告雙方的舉證和質證意見,法院綜合考慮案情后酌情認定酒店和王某分別適當補償王某某父母26000元。因三被告對王某某之死均無過錯,對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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