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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提行訴法修改意見 辭退公務員應受司法審查

來源:新京報 2012-02-22 07:08:53

  本報訊 昨天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向全國人大、最高法院和國務院法制辦遞交了《行政訴訟法》修改意見稿。

  該中心主任姜明安表示,最具意義的一條修改意見是將現(xiàn)行《行政訴訟法》第三條第一款“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quán),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的表述改為“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quán)”。

  專家稱部分法院行政訴訟難立案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楊小軍說,現(xiàn)在有關行政訴訟的案件法院不敢立案,甚至不給予裁定,即便立案能不能公正依法審判也讓法院為難。

  姜明安說,“獨立行使審判權(quán)”意味著不受任何干涉,如果除了行政機關以外,其他任何機關都可以對法院審判權(quán)進行干涉,除了社會團體,其他任何政黨、組織都可以對法院審判權(quán)進行干涉,就不叫“獨立行使審判權(quán)”。

  姜明安說,在很多情況下,法院所受干涉多是某些不依法行政的地方領導干部,特別是“一把手”通過地方黨委及其政法機關直接或間接影響司法機關實施的。

  開除辭退公務員應納入司法審查

  《行政訴訟法》修改意見稿建議,刪除對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以外的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不服提起訴訟的禁止性規(guī)定,并將行政機關開除公職的行為納入司法審查范圍,同時還可以在受理范圍中增加“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和“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權(quán)利義務不產(chǎn)生實際影響的行為”等一些禁止性規(guī)定。

  建議稿解釋說,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以外的規(guī)范性文件已成為行政權(quán)濫用的重要形式,應將其納入司法審查范圍。將行政機關對公務員的懲戒、任免決定一概排除在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以外,已不能適應現(xiàn)代法治要求,對公務員的開除、辭退決定對公務員合法權(quán)益影響深遠,應納入司法審查范圍。

  至于現(xiàn)行《行政訴訟法》中規(guī)定的“法律規(guī)定的行政機關最終裁定的具體行政行為”不予受理,北大版修改意見稿也建議說,將其修改為“調(diào)解行為以及法律規(guī)定的仲裁行為”不予受理,因為“除不宜司法審查的、予以明確排除的事項外,法律沒必要規(guī)定必須由行政機關終局裁決的事項”。

  全國人大去年啟動對《行政訴訟法》的修改,北大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多次參與全國人大(上個月)、最高人民法院(去年)組織的《行政訴訟法》修改專家座談會,他們希望遞交一份修改建議稿,能對《行政訴訟法》的修改起到促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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