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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追蹤之市區(qū)福星小區(qū)天臺碎尸案 4000元債務 引發(fā)殺人碎尸 兩兇手事先備好工具,向被害人討債不成就下毒手,一審分別被判死刑和死緩 殘忍殺人分尸,再拋尸于3個地方,拋尸時甚至提著死者頭顱坐公交車…… 這是去年“市區(qū)福星小區(qū)天臺碎尸案”的案情(本報去年6月27日、7月17日曾報道),可誰能想到,下如此毒手的動機,竟然是4000元的債務糾紛。 兇手劉某龍和被害人馮某 日前,漳州中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劉某龍與孫某明犯故意殺人罪,一審分別被判處死刑和死緩。 殺人: 事先備好工具 討債不成就殺人 法院審理查明,劉某龍和被害人馮某慶合伙做器官移植中介,因債務糾紛產生矛盾。 劉某龍供認,兩人合伙做有償捐腎中介,馮某慶負責聯系、組織腎源,他再聯系買家。起初馮某慶沒有錢,平時生活費用都是劉某龍先出資,馮某慶還向劉某龍借了4000元,到了去年4月底,馮某慶想單干,劉某龍就想將錢討回來。去年5月3日和4日,劉某龍向馮某慶討錢,兩人為此發(fā)生爭吵。 法院審理查明,去年5月4日,劉某龍向孫某明提起馮某慶欠錢不還,孫某明表示愿意幫他討錢,兩人共謀如果馮某慶不還錢就教訓他,如果反抗就將他殺死,兩人還一起準備匕首、繩索。 次日上午10點多,劉、孫兩人帶著作案工具,來到勝利西路一租房,要求馮某慶還錢,因討要欠款未果,劉某龍就用繩索勒住馮某慶的脖子,孫某明則用匕首刺向馮某慶,但匕首被打落在地,劉某龍見狀,一手用繩索勒住馮某慶的脖子,一手掏出匕首捅刺馮某慶的肩部、頸部,致其不能動彈后,兩人將馮某慶拖到衛(wèi)生間。經法醫(yī)鑒定,馮某慶死亡原因符合機械性窒息死亡。 分尸: 尸塊拋在3個地方 約定誰被抓誰扛著 庭審現場,劉某龍供述,他和孫某明將馮某慶殺死拖到衛(wèi)生間后,兩人就商量分尸,外出購買鋼鋸、鋸條、塑料袋等工具,先由孫某明用鋼鋸分尸,劉某龍再外出購買行李箱。 孫某明供述,他用鋼鋸分尸時,沒鋸幾下鋸片就折了,劉某龍買完行李箱回來后,見狀就要他到衛(wèi)生間外,將三四個塑料袋套在一起裝尸塊,劉某龍則進衛(wèi)生間用匕首分尸,分好的尸塊裝進塑料袋。他們將馮某慶的尸體分成八部分,分別裝進塑料袋和行李箱內。 隨后,兩人一起將尸塊拋于薌城區(qū)高坑村一水溝內、薌城區(qū)福星公寓4幢樓頂,頭顱則由孫某明一人丟在龍文區(qū)的龍文塔內。孫某明稱,過后兩人約好,誰被抓就由誰扛著,不能供出別人。 判決: 兩犯獲嚴懲 一死刑一死緩 法院審理認為,劉某龍、孫某明經預謀后,向馮某慶討欠款,在討債不成的情況下相互配合殺人,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屬于共同犯罪。兩人還將尸體進行肢解,并拋于不同地點,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jié)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依法應嚴懲。 在共同犯罪中,劉某龍?zhí)崞鸱敢?,準備作案工具,是殺人、分尸、拋尸行為的直接實施者,在共同犯罪中是罪行最為嚴重的主犯。孫某明積極參與預謀,一同準備作案工具,殺人過程中與劉某龍相互配合,并參與分尸、拋尸,綜合作案,孫某明亦是主犯,但作用和地位稍次于劉某龍。劉某龍歸案后雖然能揭發(fā)同案犯,但不足以對他從輕處罰。 漳州中院一審判決劉某龍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孫某明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兩被告人還應賠償受害者家屬經濟損失19萬余元。(記者 曾炳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