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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部門:市勞動保險辦工傷保險待遇撥付處 聯(lián)系電話: 辦理地點:福州南路8號2樓 辦理時間: 法定依據(jù): 1、《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第375號令); 2、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的通知(魯政發(fā)[2003]107號); 3、《關于轉發(fā)魯勞社函[2005]135號文件完善工傷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青勞社[2005]124號)。 申請材料: 1、《青島市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原件; 2、如多次工傷事故、追加工傷認定部位等特殊情形的,還需攜帶《工傷認定決定書》。 給付程序: 1、申請:用人單位申請撥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需提交《青島市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 2、受理:收到用人單位申請后,應當場對材料進行審核。對申請人提交材料完整的,應當場作出受理決定。用人單位提交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應當場一次性書面告知用人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3、審核撥付:撥付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前需審核是否符合撥付條件,具備享受待遇資格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1)預審:工傷保險系統(tǒng)按程序設置自動核定工傷保險待遇,并生成《青島市工傷保險待遇核準表(一)》; (2)初審:工作人員對系統(tǒng)自動生成的《青島市工傷保險待遇核準表(一)》的待遇項目、金額等內(nèi)容進行人工審核,無誤后打印《青島市工傷保險待遇核準表(一)》(一式四份),交用人單位及因工致殘職工簽字確認。 (3)復核:對經(jīng)用人單位及因工致殘職工簽字蓋章確認后交回的《青島市工傷保險待遇核準表(一)》進行人工審核。其中,用人單位或因工致殘職工對《青島市工傷保險待遇核準表(一)》中的內(nèi)容有異議的,經(jīng)工作人員審核確認屬實并修改正確后,重新打印《青島市工傷保險待遇核準表(一)》,交用人單位及因工致殘職工再次確認。 (4)復審:每月17日后,通過工傷保險系統(tǒng)提取上月所有核定的待遇數(shù)據(jù),編制工傷待遇撥付明細表。處室負責人對照撥付明細表及《青島市工傷保險待遇核準表(一)》,根據(jù)用人單位提供的相關材料,對每名職工享受待遇的資格及待遇金額等內(nèi)容進行復審。 (5)撥付:工作人員通過工傷保險系統(tǒng)生成各項待遇支出金額匯總表,報送社保辦財務部門復核,經(jīng)各級領導審核簽字后,于每月25日前將有關待遇分別劃入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提供的銀行賬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