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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記者獲悉,男子王向東因犯強奸罪、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及盜竊罪,被執(zhí)行死刑。 2006年4月,王向東在外地以查水表為由騙開女子小紅(化名)房門,持刀入室后欲對其實施強奸,遭反抗后持刀將小紅扎死。此后,他逃到河南,在次年4月盜竊得4300元后進京作案。 2007年11月20日下午,王向東在豐臺某小區(qū)內(nèi),又以檢查供暖為由騙女子李某開門后,持刀入戶將李某強奸,并將其扎成重傷。隨后,王向東 據(jù)了解,每次王向東入室前,都先確定家中是否有人,并刻意選擇只有一名單身女性的家庭作案。 判決認(rèn)定,王向東實施搶劫5起,致1死1傷,搶劫物品共計價值8900余元;實施故意殺人1起,致一人死亡;實施強奸犯罪4起,強奸婦女4人;實施盜竊1起,盜竊物品價值人民幣4300元。最終,法院數(shù)罪并罰判處王向東死刑。(記者 孫思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