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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個人不良信用信息超過五年應予以刪除

來源:中國證券報-- 2011-09-03 12:40:08 字號:TT

  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杜金富2日在人民網(wǎng)在線訪談時表示,個人信用信息中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為五年,超過五年,應予以刪除。他還表示,將爭取《征信管理條例》早日出臺。

  杜金富介紹,信用信息的主要內(nèi)容是關于信貸交易的信息。個人信用信息的搜集范圍會隨著信用環(huán)境的優(yōu)化越來越大。搜集的信息,有正面的也有負面的。貸款逾期,以及其他的一些信息,如欠稅、欠費等,是主要的負面信息。

  關于不良信息的刪除時間,7月國務院法制辦就《征信管理條例》第二次公開征求社會意見。其中,信用卡未按期還款等“不良記錄”的保存期限,條例規(guī)定為5年,超過5年的征信機構就應該予以刪除。杜金富表示,目前人民銀行配合國務院法制部門,辦好意見的整理和匯總工作,爭取《征信管理條例》早日出臺。這項規(guī)定將為有違約記錄的人提供一個信用修復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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