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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方提交的2011年衡水暫住證,上面的婚姻情況登記為“離異”,而此前的暫住證婚姻情況登記為“已婚”。本報記者孫思雅攝 原判決有錯誤被中止 在離婚訴訟被海淀法院一審裁定駁回后,宋雅紅提出了上訴。昨天上午,市一中院二審開庭審理了此案。開庭前,記者在法庭外見到了杜雙華的表哥和代理律師劉宏贊。杜雙華表哥稱,宋雅紅是因為眼紅杜雙華的巨額財產(chǎn),才提起訴訟的,其所有 開庭后,宋雅紅一方表示,由于河北衡水中院已經(jīng)自查發(fā)現(xiàn)原審判決有錯誤并中止執(zhí)行,因而此前海淀法院以河北衡水中院的判決作為依據(jù)得出的駁回裁定是錯誤的,因而應(yīng)當先中止此案訴訟,待河北衡水法院再審案件處理完畢,確認衡水法院那份判決書的最終效力后,再恢復審理并做出相應(yīng)的裁判。對此,劉宏贊律師表示,中止判決執(zhí)行,并不否定該判決已經(jīng)生效的事實,而且河北衡水中院再審的內(nèi)容,也不包括雙方的婚姻,只是就財產(chǎn)部分進行重新審理。 ■案件焦點 對于杜雙華向法庭提交的那份衡水中院2001年衡民初字第14號判決書,宋雅紅的代理律師陳旭認為存在很多疑點。他認為,法院的審理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應(yīng)是一個無效判決,甚至很有可能是“故意制造了這樣一個訴訟”。杜雙華代理律師劉宏贊則稱,“10年前蓋上法院大紅章、人民法院報公開登載的離婚判決,能是假的嗎?”劉宏贊律師稱,判決已經(jīng)既成事實了,“不是通過某個人的叫囂,就可以改變的”。 >>疑點1判決書寫錯姓名 妻子方:陳旭律師認為,被告姓名是“宋雅宏”,而并非宋雅紅;此外杜雙華、長子、次子的生日全部都寫錯了;另外,宋雅紅并非無業(yè),而是一直在北京恒聯(lián)通輻射有限公司工作。陳旭律師說,在解除身份關(guān)系的離婚訴訟中,法院出現(xiàn)這樣的錯誤,說明法院根本沒有見到夫妻雙方的身份證和用以證明婚姻關(guān)系的結(jié)婚證。 丈夫方:劉宏贊律師認為,只是判決書中的記載與其他文書的記載不符,并不代表判決結(jié)果有任何錯誤?!皯艨诒局械怯浀某錾掌?、名字,很多是與實際出生年月和姓名不符的”,他邊說邊拿出自己的律師證和身份證,“你看看我這個宏字”,巧合的是,其律師證上寫的是“宏”,而身份證上卻是“洪”,他認為這種事很常見。 >>疑點2次子名蹊蹺用錯 妻子方:在2001年河北衡水中院審理此案時,兩人次子的名字是“杜則剛”,而非現(xiàn)在的“杜某某”?,F(xiàn)在的這個名字是2007年3月才去公安部門變更的名字。在次子更名6年前的2001年,河北衡水中院出具的判決書記載的卻是更名之后的“杜某某”,陳旭律師認為,“這十分荒謬,難道法院可以未卜先知?” 丈夫方:對于判決書中次子名字是6年后才使用的名字,劉宏贊律師解釋稱,6年后去戶口登記機關(guān)變更的名字,并不代表是在變更時才取的名字,“這個名字是孩子的父親在孩子出生時,就已經(jīng)起好的名字”。 此外,陳旭律師質(zhì)疑三個疑點。一是法院在未提供充足證據(jù)證明宋雅紅下落不明,未采用其他任何送達方式的情況下,在立案次日即決定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嚴重違反法律規(guī)定。宋雅紅的住處、手機號、工作單位長年沒有改變。二是公告開庭日期與實際日期不符。三是普通離婚案一審法院應(yīng)是基層法院,由中級法院作為一審法院直接審理普通離婚案件有違常規(gu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