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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挪用資金獲刑五年,刑滿釋放后卻不思悔改,4月26日,由山東省安丘市檢察院對一集資詐騙案改變定性后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孫忠亮涉嫌詐騙罪、合同詐騙罪一案,法院審理認為,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并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孫忠亮犯有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10萬元;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5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罰金15萬元。 家住山東省安丘市的孫忠亮,197 短短三年時間,孫忠亮以支付高額利息(月息八分至一角二分)等為誘餌,采用以貸還貸的方式,騙取戴某、考某、劉某、王某等10人集資款148.4萬元,除王某的14萬元資金被追回外,其余集資款均被孫忠亮揮霍耗用。 該案由受害人報案后公安機關立即展開偵查,并在臨沂市羅莊區(qū)將其抓獲歸案。2010年3月18日,公安機關以被告人孫忠亮涉嫌集資詐騙罪移送該院審查起訴。 安丘市檢察院經(jīng)審查后認為,集資詐騙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是國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chǎn)所有權(quán)。集資詐騙行為一方面以“集資”的形式非法進入金融市場,以高利率、高回報的方式非法吸收社會上的資金,不僅影響了金融資金的流向,也破壞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另一方面,集資詐騙行為以“集資”名義詐騙他人錢財,非法占有他人資金,嚴重侵害了公私財產(chǎn)所有權(quán)。從本案來看,被告人孫忠亮的借貸方式并未改變金融資金的流向,也未破壞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因而不構(gòu)成集資詐騙罪。被告人孫忠亮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此外,他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假產(chǎn)權(quán)證明作擔保,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合同詐騙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應以詐騙罪、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系累犯,同時適用該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遂依法改變公安機關的定性,以被告人孫忠亮涉嫌詐騙罪、合同詐騙罪向安丘市法院提起公訴。(記者 盧金增 張?zhí)锶?張?zhí)炻敚?/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