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兔年8小時全國火災(zāi)5945起 鞭炮是否禁放惹議

來源:檢察日報-- 2011-02-09 08:02:05 字號:TT

  每年春節(jié)過后,鞭炮都是個熱門話題,今年更不例外。

  之所以加個“更”字,是因為和往年相比,今年燃放鞭炮造成的損失格外大:兔年剛過20分鐘,沈陽皇朝萬鑫國際大廈即因燃放煙花而起火,最終這座152米高的大廈被燒通了天,損失30億元;來自公安部消防局的數(shù)字,2月2日零點到2月3日上午8點,全國共發(fā)生火災(zāi)5945起;新華社報道,除夕零時至大年初一14時,北京市因燃放煙花爆竹致傷223人,死亡2人;2月7日《錢江晚報》報道,浙江淳安發(fā)生山林火災(zāi),6人遇難,惹禍的還是鞭炮……

  面對同樣的事實,不同的人得出不同的結(jié)論。有人認為“堅持禁燃煙花爆竹是有道理的”(2月6日南方網(wǎng)),有人則認為,對于燃放煙花爆竹,“時間、歷史本身就已經(jīng)賦予了這一習俗以存在的足夠正當性。一種慣例,一種習俗,如果它已經(jīng)存在了數(shù)百年,被人們普遍地遵守,且沒有造成顯著的傷害,那么,它的存在權(quán)利就是無可置疑的。也完全可以推定,它對共同體的存在來說,是必不可少的。若干人或者機構(gòu),不論基于任何理由,都不能取消它。任何取消它的企圖,要么基于理性的僭越,要么基于權(quán)力的僭越,都不具有道德和知識上的正當性”(2月6日《新京報》)。

  觀點截然對立決定了,在鞭炮燃放問題上,無論是禁還是放,都會遭遇一些人“不合作”。這要求有關(guān)部門決策前要充分征詢各方意見,對燃放鞭炮利弊得失作出客觀評估。筆者擬以《新京報》觀點為“靶子”,對其中兩個關(guān)鍵問題進行探討。

  第一個問題:燃放鞭炮的利弊得失。

  《新京報》文章認為,“一種慣例,一種習俗,如果它已經(jīng)存在了數(shù)百年,被人們普遍地遵守,且沒有造成顯著的傷害,那么,它的存在權(quán)利就是無可置疑的”。

  “顯著的傷害”是一個主觀判斷。北京市一年炸死兩個人,炸瞎幾雙眼,在一些人看來或許算不上“顯著的傷害”,但如果我們放眼全國,把這些年被炸死的人、被炸瞎的眼睛數(shù)量統(tǒng)計一下,恐怕沒人還敢說傷害“不顯著”。而從之前央視大火到今年沈陽大火,我們已經(jīng)看到鞭炮燃放造成了怎樣的經(jīng)濟損失——在這樣的損失面前,如果有人一定堅持認為“傷害不顯著”,我也無話可說,問題的關(guān)鍵在于:即使這樣的傷害“不顯著”,它應(yīng)該是我們承受的嗎?換句話說,我們承受這樣的代價,意義何在?

  有人會說,燃放鞭炮“保持了風俗,讓過年更有氣氛”。好了,在鞭炮問題上,有關(guān)部門要考量的第一個問題就是:為了讓過年有氣氛付出諸多代價(人身損害、經(jīng)濟損失、環(huán)境污染等等),值不值?

  還說一句:如果一個事物可以因為存在幾百年即被賦予“足夠正當性”,那么,當初廢除八股文就是不正當?shù)?,男人長辮子、女人裹腳似乎也可保留。如此,社會進步的道路將被堵塞。這樣的觀點,不值一駁。

  第二個問題:在鞭炮問題上,該如何對待民意?

  百姓有燃放的要求,這是一些地方一直未禁放,一些地方禁了多年又放開的最重要理由。《新京報》文章認為,“也完全可以推定,它對共同體的存在來說,是必不可少的”。

  遺憾的是,它的“推定”,并沒有任何根據(jù)。廣州等地多年一直禁放,但“共同體”并未有分崩離析之勢。倒是在那些未禁放的地方,因為對鞭炮的態(tài)度不同而引發(fā)的矛盾和糾紛,已影響到兩個陣營的和諧——對一些人來說,鞭炮意味著過年氣氛;而對另外一些人(主要是老人、孩子),鞭炮卻是一種折磨。

  也就是說,如果我們認可燃放鞭炮是一種權(quán)利,那么,一些人實現(xiàn)這一權(quán)利,是以損害另一部分人為前提的。雖然尚不能由此得出鞭炮必須一律禁放的結(jié)論,但這至少提醒我們,在鞭炮燃放問題上,有關(guān)部門應(yīng)該審慎吸納“民意”,因為這不是一個“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問題,而是這樣一個問題:如果一部分人必須承受另一部分人的損害,那么,這種損害在多大程度上是正當?shù)摹?/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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