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沈陽市原副市長兼公安局局長劉和(資料圖) 中新社沈陽12月25日電 遼寧省沈陽市原副市長兼公安局局長劉和,因犯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 《沈陽日?qǐng)?bào)》25日的消息指,劉和同時(shí)還存在徇私枉法、收受禮金等嚴(yán)重違紀(jì)問題。 經(jīng)中共遼寧省委批準(zhǔn),免去劉和中共沈陽市委委員職務(wù),并給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資料顯示,劉和,男,1948年4月出生于沈陽市,19 2003年7月25日,劉和被任命為沈陽市公安局局長。 2004年被任命為沈陽市副市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