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在派出所內被打昏,涉案民警將其從辦公樓上拋下。昨日記者獲悉,近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涉案民警行使的是警察職權,不是個人行為,由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給付被害人李勝利三名親屬賠償金共計593754元。
警察打死人 多人獲重刑
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理查明:2004年9月,原周口市川匯區(qū)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呂留生之姐呂秋玲與被害人李勝利因移動收費廳的轉讓問題發(fā)生糾紛,呂留生找到原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以下稱沙南分局)民警李立田,要求其幫忙教訓李勝利。
2004年9月29日,根據沙南分局“110”指揮中心指令,原沙南分局七一路派出所副所長冷飛帶領民警孟軍偉、張傘等,將李勝利帶到七一路派出所。在該所3樓一辦公室內,李立田、呂留生、冷飛、孟軍偉、張傘等人對李勝利實施毆打并將李勝利打昏。為毀滅罪證,李立田、呂留生、冷飛、張傘等人密謀后將李勝利從該所辦公樓上扔下。李勝利于當日經搶救無效死亡。
案發(fā)后,李立田、冷飛、孟軍偉等分別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呂留生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法院還判決上述罪犯共同賠償李勝利的親屬喪葬費、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等共計4.89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七一路派出所原民警冷飛、李立田等人傳喚、留置被害人李勝利系執(zhí)行“110”出警命令的職務行為,受害人有獲得國家賠償的權利,遂判決沙南分局支付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yǎng)人撫養(yǎng)費共計61萬多元。
認定職務行為 國家應予賠償
沙南分局不服一審法院行政判決,向省高級法院提起上訴。
沙南分局認為:生效的(2007)周刑初字第34號判決證實了“李勝利案的出警系被告人冷飛等人違法出警”,足見冷飛等人的行為在刑事訴訟中已經被認定為個人行為,請求依法予以改判。
省高院認為:冷飛、李立田等人作為人民警察,在工作時間接到110指令,著警服、開警車出警,以執(zhí)行公務的名義將李勝利帶至派出所留置,其行使的是警察職權,不是個人行為。冷飛、李立田等人在職務行為中致使李勝利死亡,李勝利的親屬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一審判決確認沙南分局原民警冷飛、李立田等對受害人李勝利行使職權行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但部分賠償金計算有誤,依法應予改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