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杜牧詩云,“腰纏十萬貫,騎鶴下?lián)P州”,那是多么一種快意。今天,卻有一名香港保姆效法古人,“腰纏”13公斤黃金欲闖關出境。在黃金價格不斷攀升的今天,13公斤黃金價值近400萬元人民幣,比“十萬貫”有過之而無不及,不過等待她的可能是一場牢獄之災。
近來,黃金作為避險和抗通脹的金融產(chǎn)品,需求十分旺盛,黃金走私也因此吸引世人關注。昨日,一起黃金走私案在深圳中院開審,一名香港保姆竟然一口氣“腰纏”了9塊共計13公斤的黃金,欲闖關出境,結(jié)果被海關抓獲。
按照12月14日市場數(shù)據(jù),國際黃金報價為人民幣300元/克,這批黃金價值接近400萬元。根據(jù)我國刑法,走私貴重金屬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可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名香港保姆將會為此付出沉重的代價。
案情:
46歲香港保姆
走私13公斤黃金
被告吳運娣是香港人,現(xiàn)年46歲,是陳楚珍(香港人,另案處理)雇請的保姆。2010年6月9日上午7時42分,吳運娣受陳楚珍指使,從羅湖口岸入境前往陳楚珍位于深圳市羅湖區(qū)人民北路某大廈的住所,從一男一女兩人手中接收了9塊黃金。吳運娣在兩人的協(xié)助下,將9塊黃金用膠帶綁在腰腹部。當日上午8時40分,吳運娣藏帶這些黃金持《港澳居民往來內(nèi)地通行證》由羅湖口岸出境,被羅湖海關查獲。
經(jīng)檢查,在吳運娣腰腹部發(fā)現(xiàn)綁藏的且未向海關申報的黃金9塊,經(jīng)中國檢驗認證集團深圳有限公司檢驗,該9塊黃金金含量為99.9%。,共13公斤。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吳運娣無視國家法律,走私黃金出境,其行為觸犯了《刑法》,應當以走私貴重金屬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昨日,該案在深圳中院開審。目前,該案仍在進一步審理之中。
海關:
過關攜黃金
超50克應申報
記者從羅湖海關了解到,黃金屬于非應稅商品,一般攜帶超過50克入境需要向海關申報,可以予以免稅放行。羅湖海關一位負責人表示,旅客帶進黃金及其制品應以自用、合理數(shù)量為限,超出自用、合理數(shù)量帶進的黃金及其制品,視同進口貨物,須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予以征稅放行。
如果是帶黃金出境則更加嚴格,因為黃金屬于國家限制出境的資源性物資,任何單位和個人出口黃金須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fā)的專用許可證件,出境旅客攜帶黃金也應向海關主動申報,數(shù)量以自用合理數(shù)量為限(一般是50克以下)。
當事人若通過偽裝手法攜帶黃金出境,涉嫌走私的,將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律師:
保姆屬從犯
或領無期徒刑
這名保姆攜帶如此多的黃金過關,將會面臨什么刑罰呢?昨日,記者就此問題咨詢了金卡律師事務所律師張興彬。
張興彬律師告訴記者,根據(jù)我國《刑法》之規(guī)定,觸犯走私貴重金屬罪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較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其中,走私黃金累計2000克以上的,一般可視為數(shù)額特別巨大?!皵?shù)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走私貴重金屬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nèi)容。
張興彬分析,從起訴書中看來,吳運娣在此案中應屬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如果有證據(jù)證明吳運娣是被脅迫參與走私黃金的,那么根據(jù)我國《刑法》第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應當按照她的犯罪情節(jié)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所以,張興彬認為,吳運娣被判無期徒刑的可能性存在,但判死刑的可能性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