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副局長相懷珠。(資料圖)
公安部經偵局原副局長相懷珠受賄200余萬元,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沒收個人財產100萬元。相懷珠不服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法院日前終審駁回相懷珠上訴,維持了原判。
北京市高院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08年間,相懷珠利用擔任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副局長兼北京直屬總隊總隊長的職務便利,在負責查處北京鵬潤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國美電器有限公司有關案件過程中,為兩公司提供幫助,先后收受兩公司主管人員和黃光裕單獨或指使他人給予的款物共計人民幣100余萬元。
同時,相懷珠在負責辦理北京新恒基房地產開發(fā)總公司涉嫌貸款詐騙案過程中,為該公司提供幫助,伙同妻子李善娟收受該公司總經理黃俊欽給予的港幣20萬元,折合人民幣17萬余元。
2005年至2008年間,相懷珠利用擔任山東省公安廳經偵總隊總隊長、公安部經偵局副局長兼北京直屬總隊總隊長的職務便利,在辦理案件及下級公安機關查辦案件過程中,為周某提供幫助,后收受周某給予的奔馳越野車一輛,價值人民幣43萬余元;為徐某等3人提供幫助,收受美元賄賂1萬元及人民幣賄賂35萬元。
相懷珠現(xiàn)年46歲,曾先后任山東省公安廳經偵總隊隊長、公安部經偵局副局長。有媒體報道稱,2009年1月,中央紀委證實,因涉黃光裕案,相懷珠和公安部原部長助理鄭少東一起,被帶走調查。
2009年7月8日,相懷珠夫婦均因涉嫌受賄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同案犯、相懷珠妻子李善娟曾在公安部審計局任職。李善娟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零七個月,因其未提起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經生效。
北京市高級法院認為,一審法院對相懷珠的定罪及量刑適當,終審應予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