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濤在法庭上 ????記者昨日獲悉,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作出刑事裁定,核準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以貪污罪判處被告人李海濤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的刑事判決。11月19日,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李海濤押赴刑場執(zhí)行死刑。 ????據(jù)悉,最高人民法院經(jīng)復核確認,1993年3月至1997年8月、2001年2月至2002年5月,被告人李海濤在擔任承德市文物局外八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李海濤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竊取國有館藏文物并倒賣,其行為構成貪污罪。李海濤貪污國有珍貴館藏文物數(shù)量多、等級高,其主觀惡性極深,情節(jié)特別嚴重,應依法嚴懲。第一、二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第二審判決定罪準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復核死刑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上述裁定。(記者 劉彬 尉遲 國利 通訊員 丁力辛 王世瑞) ????■案件回顧 ????2004年7月7日和8日,承德市中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李海濤特大盜竊倒賣文物案。 ????2004年8月13日上午,承德市中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李海濤犯盜竊罪,被判處死刑。 ????2007年2月12日,河北省高院將此案發(fā)回承德市中院重新審判。 ????2008年8月2日,承德市中院做出判決:被告人李海濤犯貪污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全部財產(chǎn),犯倒賣文物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決定執(zhí)行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