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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投入14.7億元 島城六萬家庭將換大房(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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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新聞網 2010-10-08 15:24:09 青島晚報 現(xiàn)有新聞評論    新聞報料

    解讀:兩大新政確保實施到位

    新政1 新建成套公租房限面積承租群體租金“級差化”

    市政府辦公廳發(fā)布《關于加快發(fā)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據(jù)意見,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賃住房,套型建筑面積嚴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對不同承租群體實行不高于市場租金的級差化租金,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實行動態(tài)調整,原則上每3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意見明確了房源要求和建設標準。其中,公

共租賃住房既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形式的住房。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賃住房,應綜合考慮住宅使用功能與空間組合、居住人口及構成等要素,合理確定套型比例和結構。

    意見明確指出,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主要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引進人才、新就業(yè)職工中的住房困難群體和外來務工人員。公共租賃住房對不同承租群體實行不高于市場租金的級差化租金。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按照同地段住宅市場租金下浮一定比例確定。市場租金委托具備專業(yè)資質的中介機構評估測定。企業(yè)和其他機構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由投資機構自行制定,報房屋所在地的區(qū)市價格行政管理部門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新政2 住宅用地均應配建保障房新增建筑用地不低于20%

    市政府辦公廳發(fā)布《關于加強保障性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建籌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市區(qū)住宅建設用地原則上均應按一定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或限價商品住房。其中,新增建設用地應按其規(guī)劃住宅建筑面積不低于20%的比例配建,“兩改”項目在扣除拆遷安置用房后,不低于規(guī)劃住宅建筑面積5%。

    建籌政策及相關要求的適用范圍為市南、市北、四方、李滄、嶗山、城陽、黃島區(qū)及高新區(qū)。保障性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應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tǒng)籌規(guī)劃、分級落實的原則,由各區(qū)分別落實建籌指標。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主要由各區(qū)政府在本轄區(qū)范圍內建籌和配租;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在市轄七區(qū)范圍內統(tǒng)籌實施建籌和配售。

    同時,市區(qū)住宅建設用地原則上均應按一定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或限價商品住房。各區(qū)可通過購買小戶型新建商品住房、二手房,或改建部分舊住房作為保障性住房房源。

    關于市區(qū)各類住宅建設用地中保障性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配建的比例,通知做了明確規(guī)定:新增建設用地應按其規(guī)劃住宅建筑面積不低于20%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其中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不得低于10%,限價商品住房已滿足年度計劃的,可以配建市重點基礎設施工程安置住房;“兩改”項目,在扣除拆遷安置用房后,應按不低于規(guī)劃住宅建筑面積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納入儲備的企事業(yè)單位用地規(guī)劃為住宅的,除破產國有企業(yè)、土地變現(xiàn)資金進入市財政“職工安置資金平臺”的企業(yè)和市政府批準的特殊企事業(yè)單位用地外,均應承擔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或限價商品住房配建指標。

    現(xiàn)狀 市區(qū)人均住房面積26.71平米

    記者從有關部門獲悉,《青島市住房保障發(fā)展規(guī)劃(2008-2010年)》實施以來,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得到有效緩解。到2009年末,市區(qū)戶籍人口275.47萬人、92.1萬戶,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約26.71平方米。按人均居住水平劃分,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3平方米以下的家庭約6.6萬戶;13-20平方米的家庭約10.4萬戶。

    鏈接◆◆ 保障房逐步推行統(tǒng)一裝修

    根據(jù)市政府辦公廳發(fā)布的《關于加強保障性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建籌工作的通知》。市區(qū)住宅建設用地原則上均應按一定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或限價商品住房。各區(qū)可通過購買小戶型新建商品住房、二手房,或改建部分舊住房作為保障性住房房源。另外,逐步推行保障性住房統(tǒng)一裝修,完善保障性住房裝修和配套條件,達到基本入住條件,同時大力推廣低碳、節(jié)能、環(huán)保住宅。

    轉借轉租公租房將解除合同

    按照 《關于加快發(fā)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一般為3年。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合理使用公共租賃住房,不得轉借、轉租、閑置,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房屋用途,不得用于從事其他經營活動。

    租賃雙方應嚴格按合同約定承擔責任和義務,對承租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出租人應與其解除或終止租賃合同:將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轉借、轉租的;擅自改變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購買住房或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在租期屆滿時經審查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其他違反租賃合同約定的情況。對承租人騰退房屋確有特殊困難的,可給予一定期限的過渡期,過渡期屆滿后拒不騰退住房的由出租人依法予以強制收回。

    此外,建立舉報獎勵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規(guī)定的行為進行舉報,對查證屬實的舉報者給予獎勵。 (蘆智峰 王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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