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號:76】 留言板 打官司打的是什么? 打官司打的是什么?案情回放: 2009年冬,95歲高齡的金桂花老人被家人送進位于即墨市煙青一級路(204國道)的青島市即墨溫馨家園老年公寓,家屬要求護理等級為:生活完全自理,即無看護。僅僅一個月以后,老人在居住房間的門口,摔倒。老年公寓通知家屬后,將老人送醫(yī)。家屬趕到醫(yī)院后僅花一百元給老人治療。后家屬稱構(gòu)成傷殘,訴諸法律,索賠。 法院判決:即墨市人民法院(2001)即民初字第49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老年公寓承擔50%賠償責任,約27000余元人民幣。后,老年公寓不服判決,已上訴。筆者作為老年公寓的代理人,也深感判決有失公允。后與老年公寓負責人姜振遠經(jīng)理探討,也甚是不解,請諸公閱后發(fā)表見解。謝謝。 疑問之處:法院文書“本院認為,被告系專業(yè)提供老年人住養(yǎng)服務的贏利性經(jīng)營機構(gòu)”。試問,一個有民政部門撥款,而青島遠大集團每年補貼幾十萬的養(yǎng)老機構(gòu)會是贏利性?該老年公寓是民政局核準,非企業(yè)性質(zhì),有國家扶持的民辦福利機構(gòu)。其負責人姜振遠系青島遠大鋼業(yè)集團經(jīng)理,一個在即墨尤其是即墨七級鎮(zhèn)遠近聞名的孝子。其致富不忘鄉(xiāng)親,投資500余萬元開辦青島即墨溫馨家園老年公寓,為政府分憂,為孝子賢孫解困,就連主審法官也是欽佩有余。如此機構(gòu),該何來贏利之說? 法院文書“經(jīng)本院對原告受傷的地點進行的現(xiàn)場勘查發(fā)現(xiàn),原告受傷的地點鋪設的瓷磚較光滑,地面無其他防滑措施?!笔紫葘λ^的勘查存在疑問,一個標準問題,一個方式問題。是不是法官走一圈就算勘查?經(jīng)考證,地面鋪設“大將軍”牌防滑瓷磚,這類瓷磚如何界定諸君自有定論,不多費口舌。但老年公寓提供的廠家及銷售商證明不論效力如何,判決書居然只字未提。 另外,該判決也提到“走廊墻上專門安裝了不銹鋼扶手,”并設有警示牌。但認為“沒有進行更加合理的設計和管理”。請問:何謂“更加合理的設計與管理”? 法院認為“住養(yǎng)協(xié)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按照協(xié)議,老年公寓為老人即原告提供房間,伙食和環(huán)境衛(wèi)生打掃清理,只收房間費和伙食費。老人家屬要求的是生活完全自理。依據(jù)相關政策法規(guī),并非監(jiān)護人或委托監(jiān)護關系,除非住養(yǎng)人及親屬要求特別護理并支付相關費用。否則,老年公寓只需盡到通常的合理限度的注意義務即可。既然法院認定協(xié)議有效,為什么只約束被告而不適應原告呢? 老年公寓姜經(jīng)理表示,出于人道主義的幫助并無不妥,代理人也認為承擔一定的無過錯責任是有必要的,但判決承擔50%的過錯責任是不是過高呢?還有一點不能理解,就是法官認可上述主張并當著雙方明確表示就算判決也就是個五六千。而判決后呢居然和被告經(jīng)理講“你們不用上訴,上訴也沒用,對方有很厲害的關系”這不能寫到判決書里的話又該作何理解呢?本人無語。 以上問題,請多多指正,有何良策妙方,懇請指點一二。 答:您好!您的留言屬于民事糾紛,依法不屬于我辦的工作職責,就您提的問題,提供如下參考意見。關于法院對老年公寓的營利性經(jīng)營機構(gòu)的性質(zhì)認定,應當具體分析。您如對法院認定不服,可依法提起上訴。但是,是否承擔民事責任,并不以營利性質(zhì)為前提,只能作為承擔責任比例的衡量依據(jù)。 【貼號:77】 留言板 身上被捅出三處殘疾,腸部受損嚴重,至今無法正常飲食。 我叫孫昱,是青島中級人民法院正在二審的呂新寧故意傷害致人重傷一案的被害人?,F(xiàn)在身上被呂新寧捅出三處殘疾,腸部受損嚴重,至今無法正常飲食。 對于這個案件的一審判決,我及我的家人都認為判的太輕了,首先本案是呂新寧父親呂振浩手持搟面杖上前廝打而導致發(fā)生沖突,其次呂新寧先持刀捅向宋俊,被宋俊用手死死抓住刀刃,造成宋俊手部和腿部兩處輕微傷,見到呂新寧拿刀捅人,李宗強和宋俊忙跑出車廂,呂新寧又持刀追殺二人。追了兩步,見追不上二人后,呂新寧又沖我來了,當時我因為打不過呂振浩(他是拳擊教練,比我高一個頭),而被其用胳膊勒住脖子不能動彈,呂新寧沖我沖來時,呂振浩和我都看見了,我用力掙脫了幾下,而呂振浩一直不放手,直至呂新寧用刀在我腹部和腿部先后捅了兩刀,導致我重傷,鮮血直流后,他才把我扔在地上,呂新寧又用腳向我頭部、身上猛踹,直到把我腸子從傷口打出來了,他才停止毆打(我面部、頭部、身上多處青紫腫塊)。 呂新寧的犯罪行為手段殘忍,極端暴力,簡直到了見人就捅的瘋狂地步??梢粚徟袥Q只認定其捅了我一刀,對其進行了輕判,對于其故意傷害宋俊一事及其父呂振浩的共同犯罪行為視而不見,我認為這是不公正的,這是偏向于犯罪分子! 我重傷后,呂新寧和他家里沒有賠過一分錢,沒有來看過一眼(我重傷住院后,公安機關不作為,一直沒有對其刑拘,后來我家連續(xù)上訪了幾個月,才對其刑拘),而且直到現(xiàn)在他開庭還說:“就是不賠!”,態(tài)度十分惡劣、囂張。真是黑白不清,乾坤顛倒,一個犯罪分子在法庭上也能如此張狂,到底是什么能讓他如此的有底氣,難道真的不怕法律的嚴懲嗎?還是他背后有什么保護傘?可保他暴力犯罪致人重傷后可以從輕發(fā)落,更或是可以拍拍屁股,抬腿走人無罪釋放??? 鑒于呂新寧的犯罪行為和犯罪后果十分嚴重,我請求貴院依法維護正義,維護刑法的嚴肅性,強制性,嚴厲打擊個人極端暴力犯罪分子呂新寧,我不要民事賠償,我只請求貴院依法從重從嚴判決犯罪分子呂新寧,還被害者一個朗朗青天! 答:您好!您的留言反映的問題屬于法院的刑事審判范疇,不屬于我辦職責。對您反映的情況,我們將予以關注。若涉及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請及時向我們反映。 【貼號:98】 留言板 對于汽車報警器擾民,法制辦有什么看法?可否明確規(guī)定管理辦法? 對于報警器擾民,相關部門有沒有管理措施呢? 市環(huán)保局“12369”熱線的工作人員說,因為牽扯到汽車,這類噪音應該歸交管部門管理,而交警“122”熱線的工作人員表示,這種噪音他們也管不著,建議去找物業(yè)或者社區(qū)出面協(xié)調(diào)。 那么,汽車報警器擾民究竟該由誰來管呢?記者隨后查閱了相關資料,了解到目前還沒有相關法規(guī)對此類擾民問題進行明確規(guī)定。 對于汽車報警器擾民,法制辦有什么看法?可否明確規(guī)定管理辦法? 答:您好!如果汽車報警器的質(zhì)量、安裝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其發(fā)出的報警聲應當不會超出國家允許的標準。對于小區(qū)內(nèi)亂停車引發(fā)的報警器擾民,應當由物業(yè)或社區(qū)管理解決;對于在街道上亂停車引發(fā)的報警器擾民應當向交通管理部門或城市管理部門反映解決。 【貼號:112】 劉雪兒 偉東幸福之城出賣業(yè)主購房信息給中介和裝修公司 偉東幸福之城出賣業(yè)主購房信息給中介和裝修公司,做為偉東一期購房的業(yè)主深受騷擾,自今年五月至今,每天都收到兩次電話,幾次信息,來自不同的中介和裝修公司。我們幾位業(yè)主給售樓處打過電話反映,售樓處的工作人員只是敷衍,近日交房在即,打來電話的中介們竟然知道我們的姓名和樓號。無法聯(lián)系到偉東的開發(fā)商,只好通過網(wǎng)上來呼吁。偉東幸福之城廣泛泄露業(yè)主機密的行為是犯法的。不知有關領導是否可以給予我們受害業(yè)主一些法律方面的知道。謝謝。 答:您好!您反映的問題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出售個人信息構(gòu)成犯罪的,2009年2月,《刑法》新增加了侵犯個人信息安全犯罪的條文。未構(gòu)成治安違法和刑事犯罪的,目前只能通過《民法通則》和新頒布的《侵權責任法》追究其民事責任。自2008年開始,國家正在研究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該法一旦出臺,對這類違法行為的打擊,將實現(xiàn)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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