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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腐敗下新黑洞:“另案處理”成“另案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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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新聞網(wǎng) 2010-03-29 14:01:25 半月談 現(xiàn)有新聞評論    新聞報料

“另案處理”本是一個法律專業(yè)名詞,但在近期卻因公安部原部長助理鄭少東案而備受媒體關注。在《財經(jīng)》等媒體的報道中,鄭少東案中的重要角色、廣東地下錢莊洗錢案主犯連卓釗正是以“另案處理“名義,順利躲過審查和起訴而潛逃香港的。

  圍繞關于“另案處理”的一系列問題,半月談記者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另案處理”一旦缺失了監(jiān)督便容易蛻變成“另案不理”,成為司法腐敗下的新黑洞。因此,應針對“另案處理”建立更為完善的監(jiān)督

機制。

  頻頻出現(xiàn)的“另案處理”

  2002年,廣東省江門市公安部門破獲了一起地下錢莊洗錢案。廣東省江門市中級法院“(2002)江中法刑經(jīng)初字第33號”刑事判決書顯示,顏錫隆等人因通過地下錢莊洗錢,獲判非法經(jīng)營罪,連卓釗作為錢莊的主要出資人,在該判決書中被標為“另案處理”。因此,連卓釗并未在廣東受到司法審判,不久便潛逃香港。

  近年來,各地的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標為“另案處理”的不在少數(shù)。

  據(jù)南昌市人民檢察院2007年“另案處理”專項檢察活動統(tǒng)計,2006 年度, 南昌市、區(qū)兩級檢察機關受理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案件中涉及“另案處理”人員的案件共計703件1375人, 占全年受案數(shù)21%。

  那么,究竟什么才是“另案處理”?什么情況下政法機關會選擇“另案處理”?一位在廣東檢察機關工作20多年的資深檢察官向記者解釋說,“另案處理”是在司法實踐中經(jīng)常遇到的一種情況,多存在于共同犯罪案件,更準確的說法應該叫“另行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這位檢察官說,被“另案處理”的犯罪嫌疑人不少人都涉嫌“窩案”,只是由于某種原因,而被列入“另案處理”的范疇。這些原因可能是有的犯罪嫌疑人在逃未歸案而無法并案處理,或者可能是在某些刑事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年齡、刑事責任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不負刑事責任,需要“另案處理”。

  “‘另案處理’的存在還和地域管轄、級別管轄、職能管轄有一定關系。”廣東外語外貿(mào)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杜曉君舉例說,“比方說,某些犯罪嫌疑人,如果在本地、異地均有共同犯罪事實發(fā)生,若在異地處理更為合適的,可以列入‘另案處理’?!?/p>

  一些檢察官評價說,“另案處理”對于及時處理案件、杜絕超期羈押、將被告人盡快交付審判、增強打擊犯罪的時效性等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另案處理”如果依法使用,有利于案件的偵查、起訴、審判,有利于節(jié)約司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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