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新聞網(wǎng)3月3日訊 一對80后青年認識不足一年即結婚,而婚后因瑣事導致分居,男方家屬隨后多次到女方工作單位吵鬧,最終“兩敗俱傷”,結婚不到3個月便訴諸離婚。對簿公堂之上,男方堅決要求退還48000元的定親彩禮和一對金鐲子,女方也提出不勝其擾,要求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可開交的爭執(zhí)讓這起離婚審判案陷入焦灼…… 近日,記者從李滄區(qū)人民法院獲悉了此離婚糾紛案,經(jīng)過審查最終決定雙方離婚,并判定女方返還部分彩禮人民幣10000元,要求男方家屬書面道歉,并賠償2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結婚3個月就分居 家屬兩鬧儲蓄所 記者了解到,2008年6月,家住李滄區(qū)的80后女生莫某(化名)和同歲的男生施某(化名)住在一個小區(qū),經(jīng)人介紹相識并建立了戀愛關系,不到一年即于2009年3月24日登記結婚。莫某(化名)訴稱,戀愛期間感情尚好,可剛結婚事態(tài)便“急轉直下”…… 據(jù)莫某(化名)介紹,施某(化名)婚后原形畢露,抽煙喝酒,并且酒后對其辱罵,并數(shù)次到女方父母家中吵鬧。更經(jīng)常無端懷疑,更換房屋門鎖,指使自己的母親經(jīng)常在女方上、下班的路上尾隨、羞辱,不斷在居住小區(qū)捏造、散布謠言,更有甚者,男方的母親與姑姑還到莫某(化名)的工作單位——某儲蓄所內侮辱中傷,另其不勝其擾,直接影響了正常工作及在單位的聲譽。而施某(化名)則反映稱,雙方感情破裂的原因與事實不符,2009年4月27日晚莫某(化名)外出娛樂,一夜不歸,待第二天被責問,拒不認錯并搬回娘家居住,雙方一直分居至今。期間男方及家屬親自登門勸說均遭拒絕,并執(zhí)意離婚,最終導致雙方感情破裂。 2009年7月12日,兩人訴諸法院,提出離婚。 夫妻財產(chǎn)分割 婚前彩禮也要平分? 隨后,在雙方辦理離婚事宜過程中,再遇“尷尬”事兒。男方施某(化名)聲稱,除去公共財產(chǎn)分割外,婚前所送出的定親彩禮人民幣42800元及金手鐲1個應全部或部分返還。而莫某(化名)則認為,婚前贈送給的彩禮和金手鐲是贈與行為,是個人財產(chǎn),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所以不應分割,更不能返還。 經(jīng)李滄區(qū)人民法院審理查明,同意雙方離婚。而對于金手鐲系贈與行為,且已經(jīng)實際交付,無法可依。對于定親彩禮人民幣42800元,定親時給付彩禮系中國傳統(tǒng)風俗,給付彩禮的初衷系出于對婚姻的良好祝愿,考慮到雙方婚姻關系的存續(xù)期間較短,給付彩禮的數(shù)額較大,并結合當?shù)氐膶嶋H生活水平,判認莫某(化名)返還部分彩禮人民幣10000元為宜,而電器等財產(chǎn)屬于女方婚前財產(chǎn)。 名譽權受侵犯 女方被辱接受道歉賠償 此外,記者了解到,莫某(化名)還提交了名譽權申訴,訴求施某(化名)及其母親、姑姑停止名譽權侵害,并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據(jù)莫某(化名)聲稱,2009年7月18日,在其工作單位——某儲蓄所工作時,施某(化名)的家屬就來到該儲蓄所內,因女方拒不返還彩禮之事進行辱罵,后莫某(化名)撥打110報警。2009年7月23日,兩家屬再次來到該儲蓄所,對正在上班的莫某(化名)進行辱罵,后單位撥打110報警。此外,兩人還尾隨、跟蹤莫某(化名)并對其進行羞辱,不斷在小區(qū)捏造、散布謠言,直接影響了正常工作情緒及在單位中的聲譽。 最終,經(jīng)李滄區(qū)人民法院認為,公民依法享有包括名譽權在內的人格權利不受非法侵害。施某(化名)的兩名家屬先后兩次到儲蓄所當眾進行辱罵,并兩次報警致110民警到場,其行為已然侵犯了莫某(化名)的名譽權。判定,施某(化名)的兩名家屬以書面形式向莫某(化名)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2000元。(青島新聞網(wǎng)記者) 相關鏈接:法規(guī)解讀: 關于婚前定親彩禮,最高法院出臺的司法解釋中有明確規(guī)定 根據(jù)2003年12月26日發(f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