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網(wǎng)首頁 > 新聞中心 > 小頭條 > 正文

律師建議橫穿公路致重大車禍行人應追究刑責

來源:重慶晚報-- 2010-01-22 07:41:00 字號:TT

昨日,渝中區(qū),不少路人隨意穿行在公路中 記者 楊帆 攝

昨日,渝中區(qū),不少路人隨意穿行在公路中 記者 楊帆 攝

 

????夜幕下,兩個行人嫌麻煩,不走100米外的天橋而橫穿公路;酒后駕車的摩托車司機避讓不及,翻車倒地身亡。死者家屬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包括死亡賠償金等10萬余元。九龍坡區(qū)法院一審判決兩個行人賠償2萬余元。

????昨日,死者家屬的代理律師李帥上書全國人大,建議對行人橫穿公路引發(fā)重特大傷亡事故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罪。

????去年4月28日晚10時許,20歲的李偉與同在一起打工的朱本志下班回家。走到高新區(qū)石新路巴蜀水儀器廠路段公路邊時,兩人嫌麻煩沒有走100米開外的天橋,而是直接穿過公路。

????正當兩人跨過路中隔離帶走到公路另一側時,一輛摩托車從石橋鋪朝石新路方向駛來。李偉回憶,當時摩托車開得很快,等自己反應過來時,摩托車已側翻在地,并因慣性作用沖向自己,后連人帶車撞向隔離帶。在這過程中,和李偉同行的朱本志也摔倒在公路邊。

????李偉和朱本志被送到高新區(qū)人民醫(yī)院檢查,因傷勢較輕,簡單包扎后出院。摩托車司機則被送往新橋醫(yī)院搶救,次日凌晨因搶救無效死亡。

????據(jù)了解,34歲的摩托車司機張小偉是四川省資陽市人,在石橋鋪一家具廠打工。

????事發(fā)后,高新區(qū)交警支隊民警趕到現(xiàn)場勘查,調(diào)查顯示隔離帶有190厘米長的口子,而摩托車司機張小偉為飲酒駕駛,所駕摩托車也是違規(guī)二手車。交警認定:當事人張小偉的行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行人李偉和朱本志在設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機動車道,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的規(guī)定,承擔事故次要責任。

????之后,張小偉的母親許先碧向李偉、朱本志索賠死亡賠償金8.2萬余元,以及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2萬余元,而李偉、朱本志反向許先碧索賠上千元的醫(yī)藥費。

????九龍坡區(qū)法院審理認為,在本案事故中,張小偉應承擔事故80%的責任,李偉和朱本志承擔20%的責任,遂一審判決許先碧賠償李偉、朱本志醫(yī)療費用的80%共計819元。這筆費用在與許先碧索賠的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2萬余元的20%相抵后,李偉和朱本志賠償許先碧死亡賠償金、交通費、誤工費等的20%,共計2萬余元。

????一審判決后,李偉不服,上訴到市五中院。昨天,李偉告訴記者,如果當晚走天橋的話,就不會有現(xiàn)在的官司“纏身”了。

????記者在事發(fā)現(xiàn)場看到,在離事發(fā)地100多米的位置,就有一座人行天橋,但許多行人嫌麻煩,選擇了在車流中左沖右突地過公路。

????律師詳述要求追究刑事責任理由

????重慶競豪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帥是死者方的代理律師。李帥說,在他的執(zhí)業(yè)生涯中,曾代理過多起類似案件,行人橫穿公路而引發(fā)的交通事故應當引起司法部門的注意。昨日,他已上書全國人大,建議對行人橫穿公路而引發(fā)的重大交通事故進行立法,“應當追究這些行人的刑事責任,如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p>

????李帥說,近幾年的司法實踐中,已將醉酒駕車肇事后置死傷者于不顧繼續(xù)駕車致多人傷亡,盜竊路面井蓋,駕車故意在交通擁擠路段“碰瓷”等行為定性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F(xiàn)行法律、法規(guī)對橫穿公路的行為只規(guī)定了民事責任,沒有規(guī)定對引發(fā)重特大交通事故的橫穿公路行為追究刑事責任。近年來,行人橫穿公路引發(fā)重特大交通事故的新聞不絕于耳,這些人在橫穿公路之前,是應當預見到可能出現(xiàn)的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結果的,但依然放任了橫穿公路的行為,如果造成重特大傷亡事故,其行為危害了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安全,符合刑法中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

????相關新聞

????全國行人交通肇事第一案

????2005年6月17日,上海市的孔某橫穿機動車道,一輛摩托車躲閃不及與之相撞,司機因慣性作用被甩向?qū)γ孳嚨?,結果正好被一輛貨車撞上身亡。事發(fā)后,上海市浦東新區(qū)檢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對孔某提起公訴,媒體稱之為“全國行人交通肇事第一案”。

 ???聲音

????行人橫穿公路引事故

????該不該追究刑事責任

????行人橫穿公路引發(fā)重特大交通事故是否應該入罪?如果入罪應該以何罪名追究?昨日,記者采訪了有關人士。

????最多構成交通肇事罪

????市人大代表、重慶錦揚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段茂兵:

????交通肇事罪相對于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言,量刑幅度較輕。因為依照刑法規(guī)定,交通肇事罪中最惡劣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才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死刑。

????行人橫穿公路最好是在道德層面加以引導,如果真上升到追究刑責的層面,也只能以交通肇事罪論處。因為交通肇事罪本來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一種,行人明知自己違反了交通規(guī)則而橫穿公路,完全應該預料到自己的行為會危害到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安全,由此造成嚴重的后果,符合交通肇事罪構成要件。

????尚不至于上升到犯罪

????本報新聞律師團成員、重慶靜升律師事務所律師傅達慶:

????近些年,由于行人違反交通運輸法規(guī)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chǎn)損失的案件確實是屢見不鮮。

????不過,行人橫穿公路,開車司機為了避讓可能引發(fā)撞其他車輛、撞護欄的后果發(fā)生,但相對于車輛而言,行人終究是弱勢的,行人的行為最多也只應該受到公安機關的教育、拘留處罰,還不至于上升到犯罪層面。(記者 唐中明 采寫)

分享到:
-

-

相關閱讀青島新聞

我要評論 提取評論...

網(wǎng)友評論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青島新聞網(wǎng)同意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