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報訊 企業(yè)如果在國慶的8天假中要求職工加班,將有4天須支付3倍的加班工資。昨日,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針對國慶長假的加班工資如何給付做出回應,明確表示10月6日將視同法定假日,加班待遇等同于長假前3天。 6日加班須付3倍加班工資 根據(j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2009年部分節(jié)假日安排的通知》,今年國慶節(jié)和中秋節(jié)合并放假,具體安排為:10月1日至8日放假,共8天。其中,10月1日(星期四)、10月2日(星期五)、10月3日(星期六)為國慶節(jié)法定節(jié)假日,10月4日(星期日)照常公休;10月3日(星期六)公休日及中秋節(jié)分別調至10月5日(星期一)、10月6日(星期二),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公休日調至10月7日(星期三)、10月8日(星期四)。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上班。 根據(jù)《北京市工資支付規(guī)定》(2003年北京市政府142令)第14條和第44條的有關規(guī)定,法定假日,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shù)的300%支付加班工資。也就是說,10月1日、2日、3日三天,加班費明確無疑地按3倍標準執(zhí)行。 同時,10月4日、5日、7日、8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shù)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而對于這8天長假中最為特殊的一天——10月6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明確,6日休假由中秋節(jié)調整而來,應當視同法定假日。因此,如果6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同樣須付不低于300%的加班工資,待遇等同于1日、2日、3日。 工資基數(shù)首先按勞動合同約定 對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shù)”的確定原則,相關負責人表示,首先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shù)以及休假期間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依照上述原則確定的加班工資基數(shù)不得低于本市規(guī)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據(jù)悉,目前本市的最低工資標準為800元/月。 同時,企業(yè)在對勞動者月工資折算為日工資時,應當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中規(guī)定的月計薪天數(shù)21.75天[月計薪天數(shù)=(365天-104天)÷12月=21.75天]進行折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