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報全文檢索    版式檢索 新聞中心> 專題> 時政類 > 正文

檢察人員異常行為將被干預 解讀全國首創(chuàng)辦法的出爐

1
青島新聞網 2009-07-20 14:04:06 法制網 現有新聞評論      新聞報料

????導讀

????“對他人查辦的案件格外關注,且多方打探”、“超出個人或家庭收入水平進行高消費”、“社會交往比較復雜,非工作關系經常與社會閑散人員或有劣跡人員來往”———今后,甘肅省檢察人員一旦出現上述等情形,輕則將被談話,或采取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學習、培訓等方式,重則將交由紀檢監(jiān)察部門調查處理。

????此消息來源于一份名稱有些“奇怪”的文件———《甘肅省檢察機關檢察人員異常行為管理辦法

(試行)》。據悉,這是國內首個針對檢察人員出現的異常行為狀況進行干預、處理的管理辦法。

????圍繞“異常行為”這個新鮮概念,各界人士展開了熱烈的討論:何為“異常行為”?如何界定、又如何操作?輕則談話或離崗學習,重則交由紀檢監(jiān)察部門調查,這樣的處理方式是否會影響檢察人員的正常工作?

????帶著這些問題,記者近日獨家采訪了管理辦法的制定者———甘肅省人民檢察院相關人士,了解到了這一全國首創(chuàng)辦法“出爐”的臺前幕后。

????□視點調查

????法制網記者 周文馨 法制網通訊員 趙志鋒

????“這個文件從草擬到出臺,我們做了很長時間?!备拭C省人民檢察院政治部副主任穆文堯邊招呼記者邊說。

????穆文堯說的這個文件,就是甘肅省人民檢察院近日下發(fā)實施的《甘肅省檢察機關檢察人員異常行為管理辦法(試行)》。

????因為首次推出“異常行為”這個概念,加上又是全國首個干預檢察人員“異常行為”的辦法,這一管理辦法成為連日來社會關注的焦點。有人提出疑問:管理辦法是否合理、能否操作?更有人表示擔憂:從工作、生活、心理和待人處事4方面將“異常行為”細化為26種,是否會影響檢察人員的正常工作和日常生活?

????采訪之初,記者抱有同樣的疑問;但隨著采訪的深入,記者發(fā)現,這一辦法并非“拍腦袋的結果”。早在今年3月,有關方面便開始草擬這一管理辦法,中間征求了17個市州檢察院和省檢察院機關24個部門的意見,刪改10多次,并多次召開會議專題研究,最終于7月份下發(fā)實施。

????穆文堯還向記者透露,每次征求完意見后的修改稿,甘肅省檢察院檢察長喬漢榮都要親自把關,并提出了三點總體要求:一是要符合檢察機關實際;二是要便于操作;三是要能夠起到積極的導向作用。

????緣何干預

????酗酒當眾出丑,私駕公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個別檢察官濫用檢察權……這些行為受到社會的普遍關注。出現這些現象,與政法隊伍素質參差不齊,不能很好地依法行使職權有關

????為何要制定一項干預檢察人員“異常行為”的制度?這是公眾最為關注的問題之一。

????穆文堯向記者娓娓道來。

????“在新的形勢下,人民群眾對政法機關的要求多、意見多,這從每年召開的全國‘兩會’上就能看出來———政法機關的執(zhí)法行為都是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反映比較強烈的內容之一,也是每年的熱點。”穆文堯說。

????究其原因,穆文堯認為,這與政法隊伍素質參差不齊,不能很好地依法行使職權有關,“個別人枉法裁判,吃拿卡要,甚至存在與黑惡勢力相互勾結等情況,這個我們都有清醒的認識”。

????具體到檢察機關,從全國到甘肅省近年來都發(fā)現了一些事情,比如有的檢察官參與企業(yè)經營活動,有的為不法企業(yè)提供保護,有的用檢察權力干擾民事活動,有的濫用檢察權等等,人民群眾對此意見都比較大。

????“酗酒當眾出丑、私駕公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穆文堯說,政法干警的一舉一動都受到社會的普遍關注,出現這些現象,就會導致一些群眾對政法機關不信任,降低了政法機關的公信度和權威性,社會影響也極為不好。

????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曾在公開場合表示,“某些具體的案件成為社會的焦點,其實我的心里是非常不安的”。曹建明還表示,在2009年,除了要“解決少數檢察機關、檢察人員簡單辦案、機械辦案的問題”,還要“加強檢察機關自我監(jiān)督”。

????今年6月,曹建明在甘肅調研期間提出三個要求,其中之一就是要在強化檢察隊伍的素質建設上下功夫。

????基于這些背景,甘肅省檢察院根據檢察官法、《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檢察人員執(zhí)法過錯責任追究條例》、《全省檢察機關績效考核辦法》和《檢察機關談心談話制度》等法規(guī)、制度,歷時4個月終于出臺了這一管理辦法。

????如何干預

????26種異常行為“細致入微”,涉及檢察人員“8小時以外”的生活圈和社交圈,引起公眾對其執(zhí)行力的擔憂;而從管理辦法來看,“軟硬兼施”的約束辦法和責任追究制度,已將落實問題考慮在內

????以往,一項制度出臺后,總會招致“規(guī)定太原則太籠統(tǒng),不夠細”的質疑;這一次正好相反,一些人擔心,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26種異常行為“過于細致入微”,甚至將“工作不認真,精力不集中”、“濫發(fā)脾氣”這些行為都包括在內,是否有必要?在具體落實中是否會遭遇“執(zhí)行難”?

????記者了解到,管理辦法明確要求,部門負責人是檢察人員異常行為的第一管理人,一旦發(fā)現檢察人員有異常行為,要逐級匯報,并通過談心、談話等方式,弄清原因,及時提醒、教育和幫助,引導其化解和糾正,避免產生不良后果。而分管領導則負有指導、督導責任,要經常聽取匯報,研究情況,并參與重點人員的談話、監(jiān)督和管理。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談話”等“軟性”約束辦法,管理規(guī)定還明確了兩條“硬性”措施:

????對有異常行為表現,一時難以糾正且在重要部門或關鍵崗位的,要視具體情況采取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學習、培訓等方式,加以約束和控制;

????如果檢察人員的異常行為已經違反黨紀政紀和檢察紀律,要報分管領導或檢察長批準后,交紀檢監(jiān)察部門調查處理。

????為了讓管理辦法落到實處,甘肅省檢察院還制定了責任追究方法:

????對檢察人員異常行為疏于管理,導致出現問題,產生負面影響的,對當事人要適當處理,部門負責人要作出檢查;

????對不認真履行職責或處理失當,導致發(fā)生事故的,對當事人追究紀律責任,對部門負責人在一定范圍內通報批評,分管領導要作出檢查,發(fā)生事故的檢察院和部門,當年不得評為先進;

????對失職瀆職、放任不管,導致發(fā)生重大事故或案件的,除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外,還要追究分管領導和部門負責人的相應責任。

????“這26種異常行為都還沒有構成危機行為,但如果不及時干預,再進一步,就成了危機行為;相反,如果及時加以干預,就不會出現任何問題。”穆文堯說。

????另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是,管理辦法延伸到了檢察人員“8小時以外”的生活圈和社交圈。而這,也是社會關注已久、討論頗多的問題。

????對此,甘肅省檢察院的要求是,要積極探索檢察人員“8小時以外”的管理辦法,掌握他們的生活圈、社交圈和工作圈;要加強與檢察人員家屬及其所住的社區(qū)的溝通,聽取家屬和社區(qū)的意見、評價和反饋。

????據悉,甘肅省各級檢察機關政工部門和紀檢監(jiān)察部門將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該管理辦法的執(zhí)行情況,建立檢察人員思想分析制度,每季度召開一次匯報分析會;同時,對于辦法實施過程中反映出來的問題、意見和建議要進行詳細登記,合理的建議要及時采納和落實。

????深遠影響

????從注重結果處理到干預前期行為,這是一種看待問題理念的轉變;辦法羅列的26條異常行為的具體表現,大大增強了可操作性,使司法人員職業(yè)操守評定有“法”可依

????采訪中,記者了解到,該管理辦法在草擬征求意見過程中,大家對“異常行為”4個字討論了很長時間,有人認為這聽起來有些“怪怪的”,但卻找不到更為合適的提法。

????有關人士解釋說,該辦法所說的“異常行為”與心理學上所謂的“異常行為”有所不同。在心理學上,所謂異常行為常指違反社會文明或成群行為習慣和標準的“反?!毙袨椤?/p>

????穆文堯認為,這一管理辦法明確了管什么、怎么管,建立起了一種正確的導向,最終對提升檢察人員的素質、維護其形象、強化其自律等方面大有裨益。

????甘肅省政法學院法學教師姬云香認為,盡管該辦法中還存在一些定義不準、模糊不清的條文,但該辦法的視角已經從以往關注單極的職業(yè)人角度,轉向了多極的復雜角度,去關注專業(yè)人士的行為變化原因,從工作到生活,直至任何行為的基礎———心理因素的關注,這無疑是個不小的進步。

????“在以前,看待任何一次違法現象,我們總是抱著治病救人的心態(tài),而此規(guī)定以預防為主,從結果的處理到前期行為的干預,這是一種看待問題理念的轉變。”姬云香說,辦法中應用了管理心理學中情緒管理與情緒勞務,這體現了法律人在積極吸取其他學科的知識來豐富自己,發(fā)展自己,從而提高自己。

????姬云香表示,與檢察官職業(yè)道德相比,這一辦法羅列的26條“異常行為”的具體表現,大大增強了可操作性,且更加務實,使司法人員職業(yè)操守評定有“法”可依?!斑@一書面制度的正式出臺,或許是未來管理法律人職業(yè)道德方面的一個雛形和方向?!?/p>

????法制網蘭州7月19日電

????編輯手記

????如何看待甘肅省出臺干預檢察人員“異常行為”管理辦法的意義,以及圍繞這一管理辦法產生的種種紛爭?

????在近日召開的全國檢察機關內部監(jiān)督工作座談會上,來自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聲音或許是一個最好的詮釋———說到對檢察權的制約,一些同志的認識比對強化法律監(jiān)督的認識膚淺得多,甚至有一種抱怨,錯誤地認為,現在事事講加強自身監(jiān)督,就會無法辦案。實際上,把切實強化內部監(jiān)督放在突出位置,并不是忽視強化法律監(jiān)督,而是為了更好地堅持和落實“強化法律監(jiān)督,維護公平正義”的工作主題。如果不重視對自身的監(jiān)督,就不可能解決好檢察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只有用比監(jiān)督別人更嚴的要求來監(jiān)督自己,法律監(jiān)督才會有公信力。 (法制網——法制日報)

現有新聞評論    查看所有評論網友評論
1
用戶名:  密碼: 匿名發(fā)表 新用戶注冊
相關鏈接

上一篇:我國貪官外逃各式新花樣:調虎離山 暗渡陳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