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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江政協(xié)副主席被殺原因成謎 受賄情殺均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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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新聞網(wǎng) 2009-05-01 07:24:34 大洋網(wǎng)—廣州日報 現(xiàn)有新聞評論      新聞報料

????本報訊(記者劉旦 通訊員林勁標、李偉)本報昨天報道了廉江市政協(xié)原副主席、廉江中學原校長黃兆巒被傷害致死一案一審宣判的消息。廣東省高院昨日正式對外通報了該案一審判決情況。

????法院:受賄事實證據(jù)不足

????法院審理認為,可以證明的事實是:2008年10月初的某天晚上,陳軍打電話給被告人阮馭銘,叫阮馭銘與被告人李忠言一同前來廉江市羅州大道“樂鋒汽車美容”店處見面,稱有事交辦。阮馭銘、

李忠言與陳軍見面后,陳軍對阮、李二人稱,其送了一筆錢給時任廉江中學校長的被害人黃兆巒,想請黃幫忙辦一件事,但黃兆巒收錢后卻以種種理由推托,遲遲不為其辦事,其想叫阮、李二人持刀去教訓一下黃,幫其出口氣。并交代阮、李二人只能刺被害人腿部,千萬不能把事情搞大。阮、李二人當場表示同意。

????至于此前引起廣泛關注的陳軍自稱送了2萬元給被害人黃兆巒,公訴機關認定這一事實證據(jù)不足,法院不予認定。

????判決:主犯人身危險性大

????在共同故意傷害犯罪中,陳軍系犯意提起者和幕后指揮者,阮馭銘、李忠言系犯罪的實施者,且共同持刀傷害被害人黃兆巒致死,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屬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陳丕星共同參與實施犯罪的準備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的、次要的作用,屬從犯,可從輕判處。被告人阮馭銘、李忠言、陳丕星均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后,在五年內,又犯故意傷害罪,均屬累犯,均應依法從重處罰。

????在上述三名主犯當中,陳軍理應對本案承擔最主要的責任,應當認定陳軍為本案中罪行最為嚴重的主犯,依法應予嚴懲。被告人阮馭銘、李忠言受陳軍指使,積極實施犯罪,案發(fā)前作了周密的部署,進行了踩點、打聽被害人的行蹤,并守候伏擊被害人兩三次(未果);按照陳軍的授意持刀捅傷被害人的腿部,直接導致了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fā)生。案發(fā)后,為逃避法律的制裁,阮、李二人又毀滅罪證,伙同陳軍、陳丕星共同訂立攻守同盟并外逃。此外,阮、李二人均系累犯,受他人指使,出于哥們義氣就持刀傷害與其素不相識、毫無恩怨的被害人,其二人的主觀惡性及人身危險性都很大,亦應依法懲處。

????“桃色”糾紛?

????受賄不辦事?都被推翻

????在前日的庭審中,被告人的作案動機問題再度成焦點。

????此前的庭審中,當?shù)赜嘘P部門曾認定,黃兆巒遇刺身亡是因為收受了被告人陳軍2萬元賄賂金,遲遲未給其辦妥妻子調動手續(xù),而招致殺身之禍。

????但在前天的庭審中,這一被備受公眾關注的焦點問題,已被法院否定。湛江中院認為,被告人陳軍事實上是否送了2萬元給黃兆巒,目前的證據(jù)只有陳軍本人供述,而黃已經(jīng)死無對證,也沒有其他證據(jù)足以證實這一事實。阮馭銘、李忠言的供述中,關于此節(jié)的內容,屬于傳來證據(jù),只能印證陳軍在向他們交代“任務”時所說的一段話;而陳妻梁某的有關“調動一事”的證言,也屬于傳來的證據(jù)。

????法院在判決書中稱,目前的證據(jù)尚不足以認定被害人黃收錢的事實;認為公訴機關此前認定被告人陳軍向被告人黃兆巒送了2萬元這一事實證據(jù)不足,應予以糾正。

????而此前有關黃兆巒“桃色”新聞的種種傳聞,被告人也在較早前的庭審中承認是為逃避罪責而編造的“謊言”。那么,被告人殺害黃兆巒的真正動機是什么?目前仍是個“謎”,有待進一步調查確認。(記者關家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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