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一檢察干部在福建掛職期間徇私情,采取泄露案情、發(fā)表較輕處理意見、隱瞞事實真相等手段,故意使罪重人受到較輕追訴。記者昨日獲悉,經(jīng)彭陽縣法院判決,以徇私枉法罪判處自治區(qū)人民檢察院副處級檢察員張靈有期徒刑8個月。
????法院審理查明,張靈在泉州市泉港區(qū)人民檢察院掛職任副檢察長期間,于2006年11 月初,在查辦泉州市泉港區(qū)紀(jì)律檢察委員會移送的泉港區(qū)湄豐供水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林逢春涉嫌受賄一案 中,經(jīng)人介紹認(rèn)識了林逢春的姐夫楊川輝(福建省惠安縣公安局副局長),楊川輝為減輕小舅子林逢春的罪責(zé),先后5次給分管反貪污賄賂工作的張靈送去茅臺酒、洋酒、“中華”香煙、鐵觀音茶葉、玉器等禮品,請求張靈對林逢春一案從快從輕處理。
????張靈在偵察此案過程中,向楊川輝泄露案情,致使林逢春涉嫌受賄81580元的犯罪事實因找不到證人而未能查證;同意并報請檢察委員會對林逢春以受賄2.5萬元偵查終結(jié),移送公訴科審查起訴;在案件報檢察委員會決定時,張靈在檢察委員會上第一個同意相對不起訴的意見。
????此后泉州市人民檢察院在督辦林逢春一案時,要求對林逢春的“立功”材料進(jìn)行核實?!傲⒐Α辈牧现杏袟畲ㄝx為林逢春提供立功線索的事實,張靈同意案件承辦人將“楊川輝”改為“警察”,并要求案件承辦人盡量做得“圓滿”些。
????被告人張靈被固原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后,于2008年9月11日繳納贓物折價款4萬元。彭陽縣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處張靈有期徒刑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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