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章立莎)?青島市民滕某與青島市一家中介公司簽訂委托購房協(xié)議后,因價格原因又通過其他中介公司購買了該房屋。不料,事隔兩年,第一家中介公司依據(jù)協(xié)議將他告上法庭,索要中介費……近日,青島市市北區(qū)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滕某賠償原告中介公司人民幣2000元。
????2006年,滕某通過我市一家中介公司購買房屋,該公司工作人員向其介紹了位于我市浮山后的一處房屋。4月22日,滕某與該公司簽訂《委托中介購(租)房服務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滕某自愿委托中介方提供房屋信息及中介服務,若滕某與中介方提供的中介房屋產(chǎn)權所有人簽訂購房合同(包括私自簽訂或其他中介代為簽訂),即視為中介成功,滕某應按房屋成交價的2%向中介方支付中介服務費。然而,滕某在與這家中介公司簽訂協(xié)議后,又通過另一家中介公司與該房屋的房主簽訂房地產(chǎn)買賣契約,成交價為327000元。據(jù)滕某介紹,他是在報紙上看到該房屋的信息,當時登記的房屋價格是326000元,并在多個房屋中介做了登記。滕某到該中介公司登記買房、看房后的第三天,工作人員就打電話告訴他該房已經(jīng)賣了,定金也交了。隨后,他便到另一家中介公司,結果給他介紹的還是同一套房子,也說該房已賣了。幾天后,原先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員又打電話跟他說交定金的買方又不買該房屋了,如果他還要的話房價是327000元。憑空漲了1000元,滕某覺得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害,于是他就跟該房房主協(xié)商降價,但房主堅持要327000元。而此時,另一家中介公司又出面答應滕某可以從中介費中減少1000元,只收2000元中介費,所以他就選擇通過另一家中介公司與房主簽訂合同。但原先的中介公司卻稱,雙方簽訂協(xié)議時的房價就是327000元,滕某確實曾要求降到326000元,但房主始終不同意降價。當時該中介公司便與滕某商量,將這套房子的中介費降到3000元,然而滕某卻說另一家的中介費才2000元。該中介公司便松口2000元中介費也可以協(xié)商,但是滕某最終還是通過另一家中介公司買到該房屋。因此,該中介公司認為滕某的行為已構成違約,遂將其告上法庭,并要求其給付6400元中介費。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該中介公司與滕某簽訂《委托中介購(租)房服務協(xié)議》合法有效。該中介公司作為從事房屋信息咨詢經(jīng)紀服務的中介機構其義務是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提供媒介服務,至于訂立合同雙方關于標的物的價格問題,應由買賣雙方協(xié)商解決,與中介方無關。在該中介公司的房價信息和滕某在另一中介成交的房價相同的情況下,滕某既然先與該中介公司簽訂了中介協(xié)議,后又通過另一中介機構和房主成交,在滕某無證據(jù)證明其與該中介公司中介協(xié)議已解除的情況下,按照協(xié)議約定應當依法賠償因其違約給該中介公司造成的損失。鑒于該中介公司與滕某曾將中介費降到3000元,后在2000元數(shù)額上也可協(xié)商,據(jù)此,該損失應核定為人民幣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