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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并非不可抗力 二手房交易毀約仍須承擔責任

青島新聞網(wǎng)  2006-06-21 02:37:36 青島日報

 

    據(jù)了解,新規(guī)出臺之前,許多購買了二手房不足兩年的房主為避營業(yè)稅,往往與買方簽訂先付款交房,待兩年期滿后再辦過戶的合同。新規(guī)出臺之后,買賣雙方都面臨著一個新問題,那就是一大筆營業(yè)稅誰出?賣主肯定想把營業(yè)稅轉嫁到買主身上。而如果買主不同意,賣主能以新政策出臺是不可抗力為由拒絕
過戶并要求合同作廢嗎?

    據(jù)業(yè)內人士介紹,這種情況在二手房買賣中并不少見。律師認為,如果買賣雙方在簽訂的合同中沒有出現(xiàn)類似“為規(guī)避稅收”這樣的違法字眼,而只是約定一段時間后過戶,則該合同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是合法有效的。當國家出臺新政策后,買賣雙方的目的就落空了,這時產生了分歧。在雙方不能就修改合同達成一致的情況下,該合同應繼續(xù)履行。賣主不能以新政策出臺是不可抗力為由主張合同無效。

    律師進一步解釋說,因為營業(yè)稅是針對賣主征收的,新的稅收政策并不能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或對合同產生重大影響,只不過是賣主多交了稅,所以國家出臺新政策不是不可抗力。即使賣主因為交營業(yè)稅而沒有在二手房買賣中獲取預期的收入,也不能撕毀合同,因為這是逾期過戶帶來的風險,這種風險只能由賣主承擔。賣主如果不按期過戶,買主可以以合同違約為由將其訴到法院。如果賣主在敗訴后仍不過戶,法院還可強制執(zhí)行。(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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