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一司機在石家莊市區(qū)開車撞倒一位行人后,調轉車頭加大油門,對倒在地上的傷者又一次沖了過去……一起交通事故,轉化為故意殺人。目前,警方已經(jīng)排除了該司機預謀作案的可能,人們分析,該司機做出如此極端舉動,很可能是因為該司機當時產(chǎn)生了“撞傷人不如撞死人”的變態(tài)心理。(據(jù)《燕趙都市報》)
因為人們認為,從法律上看將人撞死的賠償似乎要低于將人撞傷的賠償。根據(jù)現(xiàn)行人身損害賠償制度計算,致人傷害的賠償種類比致人死亡的賠償種類復雜,而且致人傷害的賠償數(shù)額還具有較大的不可預期性。于是,抱著僥幸逃脫刑事責任的心理,干脆要么將人撞死,要么駕車逃逸,棄傷者于不顧。
這條新聞勾起了筆者對許多判例的回憶:某地出現(xiàn)過一條命不如一條腿“值錢”的判例(《大眾日報》2006年1月9日),某地有一條人命不如一條狗命值錢的極端案例(《上海法制報》2003年3月26日),以及許多礦難、工傷事故中的怪象等等。諸多論者將矛頭指向了這些案例背后荒謬的法律,在他們看來,法律本身的懲輕避重,誤導人們作出泯滅人性的極端舉動。許多評論者對此大聲疾呼:還要讓多少無辜生命為扭曲的法律“埋單”?
我們理解法律應該具備一定的理性和經(jīng)驗。雖然法律條文洋洋萬言,但是,它最終還是一個有一條紅線貫穿的完整體系。只有完整全面地把握了這個體系,才能真正把握每一條法律條款的深刻內涵,也才能真正通過法律實施達致社會正義?墒,當下很多守法者、執(zhí)法者、司法者卻在有意無意地曲解法律以至于扭曲法律。他們憑借簡單的邏輯推理去考評法律的正當性,他們拿著傳統(tǒng)的道德觀念去指責法律的正義性。
其實,法律有一套實現(xiàn)正義的獨立完整邏輯。就拿“撞傷人不如撞死人”案來說,如果機械地依照法律條文計算賠償數(shù)字,撞傷人的確有很大的不可預期性,有的情況下還可能比撞死人賠得多,但是,這些法律條文不能脫離法律原則的指導,法官在判案時必須考慮公平、正義、誠信等法律原則。如此判斷的話,就決不會出現(xiàn)“撞傷人不如撞死人”的荒唐事情。
當然,我國很多法律都談不上完備,甚至是有漏洞的。有漏洞怎么辦?照辦?那法律工作者的良心在哪里?正義在哪里?這就要求我們恪守“法律不是嘲笑的對象”這條法律諺語,“心中充滿著正義,目光不斷往返于法律規(guī)范和生活現(xiàn)實之間,最終發(fā)現(xiàn)法律的真實含義”,這才是法律工作者應有之態(tài)度。
執(zhí)法者對法律的理解不能僅限于法律條文,而應探究法律條文之后的法理,追溯法理背后的法律精神。其實,法律條文傳遞的僅是字面含義,潛藏在法律條文后面的法理、法律精神才是支撐法律條文的靈魂。法律條文是僵化的,靠它很難應付日新月異的社會生活;法理和法律精神則是靈動的,具有相當?shù)钠毡檫m用性,能夠應付紛繁復雜的社會現(xiàn)實。
在現(xiàn)實生活中,如果僅僅按法律條文來辦事,會做出很多荒唐的判決,甚至會發(fā)現(xiàn)有許多法律空白地帶。畢竟,立法永遠滯后于社會生活,法律也有它的先天不足,但如果我們能理解法律條文背后的法理、法理背后的法律精神,面對紛繁復雜的現(xiàn)實,我們就不會感到束手無策,更不會在扭曲了法律本意后指責法律本身是扭曲的。(宋君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