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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告交警的張先生昨天在法庭上接受記者采訪 張毅民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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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系安全帶充其量只能算是個不太好的駕車習慣,不應被處罰。”被市南交警大隊執(zhí)勤民警處罰后,張先生不服并向市南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原告處罰沒有依據(jù)
張先生認為,我國任何一部法律法規(guī)都沒有對系安全帶作出強制性規(guī)定!兜缆方煌ò踩ā返51條規(guī)定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guī)定使用安全帶,“交警部門錯誤地‘將按規(guī)定使用安全帶’理解為‘必須系安全帶’,因此作出的處罰也是錯誤的!
張先生還提出,1992年公安部出臺的《公安部關于駕駛和乘坐小型客車必須使用安全帶的通知》只是一個部門規(guī)章,2004年新《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原通知與“新交法”不配套。
被告運用法律正確
被告市南交警大隊認為,《公安部關于駕駛和乘坐小型客車必須使用安全帶的通知》規(guī)定:從1993年7月1日起,上路行駛的小型客車駕駛員和前排乘車人都必須使用安全帶。這說明交警的處罰,是有法律依據(jù)的。
法院維持交警處罰
法院審理認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1條規(guī)定: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guī)定使用安全帶,該條款實際上就是對機動車駕駛人員應當使用安全帶的規(guī)定。
該法第90條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關于道路通行規(guī)定的,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因此,被告對原告未使用安全帶的行為給予罰款100元的處罰符合法律規(guī)定。市南區(qū)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維持被告作出的處罰決定書。張先生當庭表示將繼續(xù)上訴。
陳勇 周江波 欒心龍 馮波
事件背景
今年6月16日上午,市民張先生駕車行駛到重慶南路與長沙路拐彎處時被交警攔下,交警以不系安全帶為由,作出了罰款50元的決定。6月23日,張先生向四方交警大隊提出行政復議。6月28日,四方交警大隊給張先生作出了撤銷處罰的決定(原因是罰單被涂改過)。
今年9月18日上午,張先生駕車行駛至江西路與云霄路交界處時,因未系安全帶被市南交警大隊民警開出050233381號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罰款100元,并記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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