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法院:捐贈款不能抵扣受賄款
永州市新田縣是一個只有30萬人口的國家級貧困縣。據(jù)有關部門調(diào)查,文建茂調(diào)任教育局局長時,該縣教育局賬上還有680萬元節(jié)余款,可他在任的6年內(nèi),教育局虧空竟達1100萬元,中小學負債2000多萬元。2004年11月16日,文建茂涉嫌受賄罪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2005年
6月6日,新田縣檢察院以文涉嫌犯有受賄罪向新田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指控文任職期間非法收受賄賂款109300元,其中34000元用于捐贈或公務開支,實得賄賂款75300元。
在一審庭審中,被告人文建茂對起訴書指控的受賄數(shù)額未持異議,但辯稱受賄是一種普遍的社會現(xiàn)象,其任職期間收取他人109300元,有34000元用于公務開支和捐款,還有21500元是在長沙市為和某電視臺協(xié)調(diào)關系花掉的,也屬于公務開支,因此,21500元應從其受賄款總額中扣除。收受新田縣電影公司等3家單位的錢屬于紅包禮金,不是受賄。另外,文還辯稱自己是在紀委“雙規(guī)”前主動承認罪行的,應認定他有自首情節(jié)。
新田縣法院經(jīng)兩次開庭后審理查明,1994年至2004年期間,被告人文建茂利用擔任新田縣第二中學校長和新田縣教育局局長職務之便,在工程承包等方面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共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人民幣109300元。另外,文自稱到長沙與某電視臺協(xié)調(diào)關系的開支費用———一張票面金額為21500元的發(fā)票是假發(fā)票。新田縣法院認為文擅自用自己私人掌握的錢財進行捐助的行為,沒有經(jīng)過組織程序,屬個人行為,且被告人的受賄行為已實施完畢,其贓款去向并不影響受賄罪的構(gòu)成,故這些款額不能抵扣其受賄數(shù)額。文收受新田縣電影公司等3個單位的錢屬于受賄款,并非紅包禮金。
8月17日,新田縣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文建茂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6萬元。
永州中院:捐款可扣除不以受賄論處
一審宣判后,文建茂不服,向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永州市中級法院審理后認為,上訴人文建茂已構(gòu)成受賄罪。但原公訴機關指控文的109300元受賄款中有34000元用于公務、捐贈和上交局財會室,可從其受賄金額中予以扣除不以受賄論處。因此文實得賄賂款44400元。有關單位送給文的3400元屬紅包禮金,該款項可不以受賄論處。
另外,文于2004年9月6日被紀委“雙規(guī)”,當晚就對自己的主要受賄事實作了交代,因其對犯罪事實的交代是在司法機關立案前,故可視為其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從輕處罰。
專家觀點:捐贈不足以寬容貪污
一直關注此案的永州某律師事務所成律師認為,文建茂所謂的捐贈、公務開支之前,已收受他人的賄賂款,其受賄過程已完成,因此就算他后來以私人錢財進行捐贈或公務開支,也不能以捐贈款來抵扣其受賄款。
湖南大學法學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教授認為,在刑法規(guī)定的受賄罪的成立條件中,并未涉及受賄之后將受賄款用于何處的問題,因而不論行為人將受賄款用在何處,都不影響受賄罪的成立。貪官們所謂的捐贈之舉并不足以使其貪污行為得到寬容。
據(jù)法制日報報道,12月1日,受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委托,新田縣法院在該縣看守所對原新田縣教育局局長文建茂宣讀了二審判決書。二審法院在認定文建茂的捐贈款可以抵扣受賄款、收受相關單位禮金屬于人情往來的情況下,判決上訴人文建茂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據(jù)目擊者反映,出獄當晚,文建茂在家放鞭炮辦酒席大肆慶祝。至今,文建茂案已經(jīng)二審宣判的消息大部分人都還不知道。日前,記者來到永州市中級法院聯(lián)系采訪此案二審審判長、副院長肖達明,但肖以開會為由沒有接受記者采訪。
“個人的捐贈款怎能抵扣受賄款?看來那些貪官們又玩起了規(guī)避風險的新花樣了!不知道捐贈款可以抵扣受賄款的法律依據(jù)是什么?”就在文建茂案二審宣判后不久,少數(shù)獲知文建茂已出獄的人士對此案議論紛紛。
責任編輯:屠筱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