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晉南北朝時期,歷代都進行了法律法典的編纂,而在這些法律法典中,比較有影響的有魏時的《魏律》,北朝時的《齊律》,而后來的“十惡”最早也就出現在《齊律》中,當時稱為“重罪十條”。 “重罪十條”把這十條罪行稱為“十惡”,并且規(guī)定絕不赦免,到了隋唐就正式形成
了“十惡不赦”的說法。《齊律》的“重罪十條”是:一、謀反,這歷來都被視為十惡之首。二、謀大逆。指毀壞皇家的宗廟、陵寢、宮殿的行為。三、謀叛。謀叛是指叛逃到其他敵對國家。四、惡逆。指打殺祖父母、父母以及姑、舅、叔等長輩和尊親。五、不道。無道。六、大不敬。偷盜皇帝祭祀的器具和皇帝的日常用品,偽造御用藥品以及誤犯食禁。七、不孝。指咒罵、控告以及不贍養(yǎng)自己的祖父母、父母。祖、父輩死后亡匿不舉哀,喪期嫁娶作樂。八、不睦。九、不義。指毆打、殺死長官(一般指州縣長官),丈夫死后不舉哀并作樂改嫁等。十、內亂。指與祖父、父親的妾通奸。 “十惡不赦”自從《齊律》出現這些條款后一直沿用到宋元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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