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安全事故致死賠20萬
《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草案)》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瞞報事故領導要被追責
早報訊
生產安全事故的死亡者家屬獲得的工傷保險補償和死亡賠償金的總額不得少于人民幣20萬元,這是《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草案)》中的規(guī)定。記者昨天從
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獲悉,該法規(guī)草案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意見征集截止日期為下月30日。
死者家屬至少獲賠20萬
《條例(草案)》規(guī)定,生產安全事故死亡賠償金的數(shù)額,應當按照當?shù)厣弦荒甓瘸擎?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死亡者家屬獲得的工傷保險補償和死亡賠償金的總額不得少于人民幣20萬元。
《條例(草案)》還規(guī)定,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有下列七種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7種行為包括:對依法應當予以取締或者關閉的生產經營單位,未予取締或者關閉的;未履行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未能有效組織救援致使人員死亡或者財產損失擴大的;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阻撓、干涉事故調查處理或者責任追究的;沒有依法履行審查、批準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下月30日前提建議
市民可將意見和建議直接寄送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地址:濟南市歷下區(qū)院前街一號珍珠泉院內;郵編:250011),也可以通過電話、傳真聯(lián)系。聯(lián)系電話:0531-86082277;86082452;傳真:0531-86098762。意見征集截止日期為2005年12月30日。(閔妤)
訪談
生產安全事故這樣界定
如何界定生產安全事故?記者就這一話題采訪了市安監(jiān)局政策法規(guī)處處長林國文。
記者:生產安全事故怎樣界定?
林國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突然發(fā)生的傷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損壞設備設施造成經濟損失,導致原生產經營活動暫時或永遠終止的意外事件。比如說北京密云縣彩虹橋踩死人的慘劇,就屬于生產安全事故,因為其中有組織經營者。而曾在浙江省發(fā)生的一次十幾個人自發(fā)燒香導致火災的事故,不屬于生產安全事故。
記者:如果給飯店送外賣的員工在工作途中發(fā)生車禍身亡,是否屬于賠付的范圍呢?
林國文:這屬于交通事故,不適用此法規(gu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