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報訊 今年4月,司機丁某將四方交警大隊告上了法庭,稱值勤交警先用手勢指揮自己違章左轉,后又對自己進行罰款處罰,要求法院撤消四方交警的處罰決定書。近日四方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丁某敗訴。
丁某訴稱,2005年4月22日早晨7點半左右,他駕車從南寧路自西向
東駛向哈爾濱路。當行至路中心時,一交警示意他左轉靠邊停車。下車后,丁某問交警為何讓他停車,但交警在沒有作出任何解釋的情況下,就開出一張200元的罰款單。他一再追問,交警給予的答復是:“不能左轉!钡∧痴J為是交警示意他左轉停車。他認為交警對他的處罰缺乏相關的事實依據(jù)。
四方交警出示了當時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還有禁止南寧路自西向東行駛入哈爾濱路的禁行標志。值勤交警辯稱,當時值勤交警遠在100米以外站崗,不可能從密集的上班車流中單獨指揮丁某左轉。當時丁某的車正亮著左轉向燈從南寧路自西向東行駛入哈爾濱路,違反了禁行標志指示,所以當場制止丁某的違法行為,并作出了處罰決定。
法院認為,根據(jù)交通法和有關規(guī)定,交警處罰并無不當。丁某所說的按交警的手勢行駛而導致違反禁行指示的理由不充分,提供不出任何有力的證據(jù),所以不能成立。一直沒有出庭而委托朋友代理的丁某當即表示服判不上訴。(曹為鵬管懷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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