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哥”上崗次日遇害 因無資格證,家屬索賠遇困難,法院判車主補償3萬元 晚報訊 青年李某被出租車車主雇用,做夜班替班司機,沒想到開上車的第二個夜晚就不幸遇害。李某的親屬將雇主和車輛掛靠公司告上法庭,由于李某沒有辦理開出租車的資格證,索賠并
不順利。記者昨天從四方法院獲悉,一審判決雇主支付李某親屬補償費3萬元。 2004年5月21日,李某和車主高某約定,由李某做高某出租車的夜班司機。口頭約定后,李某并沒有辦理出租車駕駛資格證。2004年5月23日凌晨1點,李某駕駛著高某的出租車營運到距嶗山區(qū)北宅派出所4公里處時被他人殺害,目前案件仍在偵破過程中。
李某的親屬認為高某作為雇主應該對李某的死亡負責,車輛掛靠公司也應該承擔連帶責任,但高某和車輛掛靠單位卻都認為自己沒有過錯。于是,李某家人向法院起訴,索賠14萬多元。
當庭,出租車主高某認為本案應是一個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件,李某遇害時,財產分文沒丟,車輛也沒有丟,李某為何遇害尚不可知。這個案件是第三者加害,只有確定了第三者沒有責任或者沒有賠償能力后,才能由車主承擔連帶責任。車輛掛靠單位則認為李某不具備出租車駕駛員從業(yè)資格,與公司沒有任何勞動關系,公司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李某在夜間駕駛高某的出租車從事經營活動時被他人殺害,案件尚未偵破,無法追究加害人的賠償責任。李某和高某之間存在雇用關系,高某應該承擔一定補償責任。李某和高某都明知李某沒有出租車駕駛資格,仍然讓李某駕駛出租車營運,雙方均有過錯,李某被害致死也是不能預見的,因此親屬要求高某承擔雇主的賠償責任理由不能成立。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高某作為李某經營活動的受益人,應給予雇員適當?shù)慕洕a償。法院判決,高某一次性給予李某家人經濟補償費3萬元,駁回李家對車輛掛靠公司的訴訟請求。(趙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