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王兵 通訊員 李國清 程勇 樊斯坦) 26日,大冶市法院對范志武等聚眾沖擊國家機關(guān)、盧葦非法游行示威案作出一審宣判。
法院審理認定,8月6日上午,大冶市部分社會閑散人員強行推倒黃石市委、市政府大院自動門及圍墻柵欄后,曾因犯流氓罪于1993年被判刑半年、因盜竊罪于1994年被判刑二年半的范
志武,沖入院內(nèi)實施打砸行為,隨后又伙同曹茂貴、程沖、黃細家等人將一輛別克君威小汽車掀翻并打砸。
同一天上午,黃運勇、曹祥松、戴元華、余強、姜太祥等人伙同他人闖入市政府院內(nèi),分別實施打砸行為,造成國家機關(guān)工作不能正常進行,財產(chǎn)損失嚴(yán)重。
8月5日凌晨1時許,盧葦未經(jīng)公安機關(guān)許可,將煽動大冶市民到黃石非法游行示威的《通知》擅自在互聯(lián)網(wǎng)上發(fā)布,致使大冶部分社會閑散人員在網(wǎng)上獲悉《通知》的內(nèi)容后,前往黃石市委、市政府及武黃高速公路黃石收費站等處非法示威,并實施了打砸黃石市政府財物和堵塞交通的行為。
法院審理認為,范志武曾兩次受到刑事處罰,仍不思悔改,以聚眾沖擊國家機關(guān)罪對其判刑5年,對曹茂貴、程沖、曹祥松、戴元華、黃運勇、黃細家、姜太祥、余強等8人判處3年以下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盧葦以非法游行示威罪判刑二年。
責(zé)任編輯 原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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