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年前,一樁離奇的公安干警丟槍案與信用社主任被槍殺案接連發(fā)生,武威市涼州區(qū)普通百姓袁秀英和兒子王柏元因為本案而改變了一生的命運:兒子王柏元一夜之間成了盜槍殺人犯,并因此差點人頭落地;而他的母親袁秀英也被執(zhí)法機關定為“窩贓犯”而受牽連身陷囫圇,母子二人開始了漫長的牢獄生涯。
十五
年后,經(jīng)過不懈努力,被當事人袁秀英母子二人終于拿到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發(fā)的武威檢、法兩院共同賠償袁秀英與兒子國家賠償金二十五萬七千余元的決定書。
歷經(jīng)十五栽坎坷風雨路 當事人獲國家賠償二十五萬
冤獄! 武威盜槍殺人特大冤案昭雪
一.關注武威特大冤案之案由
1. 民警家中發(fā)生丟槍大案
9月23日下午
5時許,記者幾經(jīng)周折一路打聽,終于在武威市涼州區(qū)某小區(qū)找到了袁秀英的家,過去的一切噩夢般時刻縈繞在她的心頭,還沒有說話,袁秀英就已經(jīng)泣不成聲,對于過去所受的種種磨難和遭遇,歷經(jīng)坎坷的她顯得無奈而感觸頗深,兩行濁淚順著臉頰滑落,口中不停地說:“我始終堅信會有一個說理的地方,因為真的假不了,假的也真不了,只要我白天不做虧心事,半夜就不怕鬼叫門”。袁秀英向記者講述了那不堪回首的往事:1990年4月4日,原武威市公安局干部錢某配發(fā)的一把槍號為9007430的“六四”式手槍在家中被人盜走,事發(fā)后,錢某立即向公安局里報了案,鑒于案情重大,該局立即抽調(diào)專人展開偵破。
2.信用社主任慘遭槍殺
槍支被盜案發(fā)生后,就在警方全力對該案展開偵破的時候,又一起與槍有關的特大惡性案件在武威發(fā)生:在槍支丟失的七天之后,1990年4月11日下午4時許,原武威市豐樂信用社發(fā)生了一起歹徒持槍搶劫案,正在單位上班的該信用社主任李文成被持槍歹徒連開三槍后殺死,信用社現(xiàn)金13600元被搶。
3.“殺人兇犯”母子被捕
案發(fā)后,從兩起案件發(fā)生的種種跡象分析后,原武威市公安局針對案情將兩案并案偵查,隨后成立了4.11專案組,全力偵破此案。偵查中,辦案民警對所有犯有前科或有劣跡的人員進行了地毯式排查,根據(jù)歹徒持槍作案這一特殊情況,專案組對案情作出這樣一種判斷:此案犯罪嫌疑人系熟悉環(huán)境并且會使用槍支的人所為,會使槍的人極有可能是當過兵的人。因為王柏元的父親與錢某是公安局的同事,與丟槍干部錢某同院居住,并且剛剛從武警某部隊退役被分配至西營水管處當工人的王柏元納入了偵察員的視野,成了辦案民警重點懷疑的對象。1990年8月13日,王柏元因涉嫌盜竊槍支殺人搶劫罪被原武威市公安局刑拘,1990年8月21日王被公安機關逮捕,其母袁秀英因涉嫌包庇罪,于1990年11月11日被逮捕。
4.“盜槍殺人犯”一審領死
王柏元告訴記者,被捕后,他被送往古浪縣看守所羈押,經(jīng)過五十多天的“特殊”審訊后,他被迫“認罪”做出如下“招供”:“1990年4月4日凌晨2時許,王柏元潛入同院居住的公安局干部錢某家中盜得“六四”式手槍一支,子彈11發(fā),翻墻返回家中,當日凌晨6時王攜槍回單位,4月11日下午1時,王攜帶所盜的”六四”式手槍及改錐、線手套等作案工具,在市豐樂信用社附近踩點,下午4時許,竄至信用社營業(yè)室朝正在上班的該社主任李文成連開兩槍,后又進入營業(yè)室補射1槍,搶劫現(xiàn)金13600元,
槍支和搶來的現(xiàn)金由其母袁秀英隱匿!保阌⒚鎸τ嘘P方面的審訊,始終否認自己兒子盜槍殺人和自己窩藏槍支的“犯罪事實”。之后,袁秀英母子二人以上述案由被移送原武威地區(qū)檢察分院。經(jīng)過兩年的調(diào)查取證,1992年11月25日,原武威市檢察院分院分別以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盜竊槍支罪和包庇罪、窩藏罪將王柏元、袁秀英母子起訴至原武威地區(qū)中級法院。王柏元說,1993年11月27日下午,原武威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當晚11時,法院就當庭宣判:王柏元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力終身;犯搶劫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力終身;犯盜竊槍支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力終身,合并后決定執(zhí)行死刑。其母袁秀英犯包庇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剝奪政治權力3年;犯窩藏罪判有期徒刑3年,合并后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9年,剝奪政治權力3年。
二、關注武威特大冤案之維權
5.高院明察死里逃生
袁秀英告訴記者,聽到判決,猶如晴天一聲雷,難道就這樣成為冤死鬼嗎?袁秀英說:“僅僅因為“案發(fā)現(xiàn)場的腳印與我兒子的腳印基本吻合以及兒子屈打成招的‘供述’等證據(jù),法院判我和兒子有罪,而案件的關鍵證據(jù)槍支和贓款卻沒有下落,我真是欲哭無淚”
在法庭宣判后袁、王母子不服判決,上訴到省高院。1994年4月28日,省高院經(jīng)審委會討論后下發(fā)刑事裁定書,以原審判決事實不清,撤消原判,發(fā)回重審。原地區(qū)中級法院又將該案發(fā)還給檢察院要求補充證據(jù)。在補證期間,1996年母子二人獲得取保候審資格,監(jiān)視居住。2000年3月28日,原武威地區(qū)檢察分院以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的證據(jù)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證據(jù)存在疑問,無法查證落實,且本案中極其重要的物證槍支和現(xiàn)金均未能找到,雖經(jīng)多次補充偵察,仍然無法獲取新證據(jù),故經(jīng)檢委會研究討論,以本案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決定對王柏元與其母袁秀英不起訴。至此,王柏元母子才真正重獲自由。
6 索賠3年沒有下落
冤案已是定論,然而給冤案給當事人帶來的是肉體的痛苦和精神的折磨,而有誰來為他們的付出埋單呢?難道多年的冤獄就這么不了了之?2000年4月20日,袁秀英母子痛定思痛,走上了漫長的申請國家賠償之路。王柏元告訴記者,他們母子向武威檢、法兩院提起國家賠償,并多次向該有關部門遞交賠償請求,然而,截止2003年下半年,他們遞交的申請整整3年始終得不到有關方面的答復。
7. “申請過期”不予賠償
2003年10月1日,母子二人經(jīng)人介紹找到了武威天平法律服務所吳桂英律師。2003年10月17日至20日,作為王柏元母子的法定代理人,吳桂英律師依照國家賠償法,以“王柏元因涉嫌盜竊槍支、故意殺人、搶劫罪被拘留,受到公安局的酷刑折磨,嚴刑逼供,屈打成招,之后,檢、法兩院不負責任,錯起錯判,致使王柏元被非法關押2315天,其母親袁秀英被非法關押2285天!毕蛭渫、檢兩院提起國家賠償。起訴之后,2004年7月19日,武威市檢察院以王、袁二人的犯罪事實存在,且提出國家賠償?shù)纳暾埑^法定申請賠償期限,不屬于國家刑事賠償確認的范圍為由,做出不予確認賠償?shù)臎Q定。2004年8月2日,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王、袁的起訴已經(jīng)超過兩年的國家賠償期限為由發(fā)出不予補償?shù)臎Q定書。
9. 高院裁決峰回路轉
申請賠償?shù)钠谙奘欠裾娴某^了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的兩年?檢、法兩院的決定書出來后,吳桂英律師開始圍繞賠于不賠的關健點申請是否過期展開調(diào)查。經(jīng)排取證,確定了王、袁二人已于2000年4月20日就提交了賠償申請的事實,賠償沒有過期。袁秀英母子二人不服,以武威市檢、法兩院不予賠償?shù)睦碛刹划敒橛,毅然決定向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賠償申請。
此后,省高院親自派人來武威調(diào)查取證,省高院賠償委員會認為:該案二審發(fā)回重審,一審退查后武威檢察分院因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決定對王袁不起訴,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因“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是人民檢察院依照《刑事訴訟法》對該刑事案件審查程序的終結,是對犯罪嫌疑人不能認定有罪作出的決定。從法律意義上講,對犯罪嫌疑人不能認定有罪的,該犯罪嫌疑人即是無罪。檢察院因“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應視為對王柏元、袁秀英作出的認定無罪的決定,同時,該不起訴決定即是對賠償義務機關錯捕錯判行為的確認,賠償請求人王、袁有申請國家賠償?shù)臋嗬?/P>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1999)賠字第13號《關于一審判決有罪、二審發(fā)回重審一審退補后公訴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賠償義務機關如何確定問題的批復》的規(guī)定,兩賠償申請人在原甘肅省檢察院武威分院做出不起訴決定后,即不斷地向有關機關申請國家賠償,二賠償義務機關始終未向申請人出具收到過賠償申請書的手續(xù),因此應當認定二賠償請求人沒有超過請求國家賠償?shù)膬赡陼r效。武威市人民檢察院、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應當承擔錯捕錯判的共同賠償責任。請求人要求賠償被無罪羈押的人身自由賠償金的請求應予支持。故決定,一撤銷武威市中院(2003)武中法賠字第08號決定書;二由檢、法兩院共同賠償王柏元在被羈押2315天的人身自由賠償金129477.95元,兩院各承擔一半;三由檢、法兩院賠償袁秀英被羈押2283天的人身自由賠償金127688.19元,兩院各承擔一半。
10. 晚年的愿望
十五載冤情,一朝得以昭雪,對于當事人袁秀英和王柏元母子來說也許是最好的安慰。袁秀英、王柏元母子告訴記者,十五年的冤案終于得到了昭雪,心中感慨萬千。自己的罪名被洗脫并還以清白,袁秀英說,得到省高院的賠償決定后,母子在激動之外是悲喜交加!氨氖沁@一段兒子險些人頭落地的可怕經(jīng)歷,以及自己的老伴因此含恨九泉死不瞑目,喜的是法律終究是公正的,沒有冤屈好人,讓他們得以昭雪”。
袁秀英老人說,她現(xiàn)在最大的心愿是希望那把至今沒有著落的手槍和真正的殺人兇手有一天能夠落網(wǎng),給她的晚年一個滿意的交代。9月23日,記者從武威市有關方面了解到,目前袁秀英母子的國家賠償款正在落實中。
文/圖 本報記者張永生
相關鏈接
武威“盜槍殺人搶劫”特大冤案備忘錄
經(jīng)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查明:1990年8月13日,原武威市公安局以王柏元涉嫌盜竊槍支、搶劫將其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經(jīng)原武威市檢察院批準逮捕。1990年9月15日原武威市公安局以袁秀英涉嫌包庇罪將其收容審查,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1992年11月25日原甘肅省檢察院武威分院以王柏元犯盜竊槍支、故意殺人、搶劫罪,袁秀英犯包庇罪,向原武威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1993年11月27日原武威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以王柏元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力終身;犯搶劫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力終身;犯盜竊槍支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力終身,合并后決定執(zhí)行死刑。其母袁秀英犯包庇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剝奪政治權力3年;犯窩藏罪判有期徒刑3年,合并后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9年,剝奪政治權力3年。1994年省高院裁定撤消原判,發(fā)回重申。1994年案件退回武威檢察分院補充偵查。1996年12月18日,兩被告被改為監(jiān)視居住后釋放。2000年3月28日,武威檢察分院做出不起訴決定書。
本報記者 張永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