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沒有確認責任的交通事故,死者家屬應該怎樣索賠?新交通法實施以來,遼寧省首例因沒有確定責任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引發(fā)的索賠案,日前由沈陽市和平區(qū)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保險公司被判賠償死者家屬15萬余元。
據事故發(fā)生后,交警部門給司機所做的筆錄上記載:2005年2月4日,由于在離交通崗200多米時是綠燈
,沈陽市327路公交車司機在過路口時便沒看燈。在距被害人華某20多米時,司機看見了華某并鳴喇叭,但未剎車,撞人后才踩剎車。因雙方均無證人,故無法得知是哪方闖紅燈。
3月10日,交警部門做出了交通事故認定。認定書表明,司機駕駛車輛在冰雪路面上行駛,超速是發(fā)生事故的原因之一;而其中一方闖紅燈的違法行為是發(fā)生該起事故的主要原因。但現(xiàn)有證據無法確定究竟是哪一方違法闖紅燈。
事故發(fā)生后,華家將公交車所屬的客運集團和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公司沈陽中心支公司告上法院,向保險公司、客運集團和司機索賠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交通費合計20余萬元。要求保險公司賠付保額20萬元,余額由客運集團和司機共同賠付。
法院審理后認為,雖然交通管理部門沒有認定事故責任,但認定了撞人司機在冰雪路面上有超速行駛的行為,而且司機拿不出華某在這起事故中有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證據。因此肇事司機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沈陽客運集團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由于肇事車輛在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公司沈陽中心支公司投了第三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害保險,法院認為應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賠償限額內支付賠償款。近日,法院審理后一審判決司機賠償華家各項費用共15萬余元,由保險公司承擔,同時由司機本人賠償華家精神撫慰金2萬元。(房菲
范春生)